建議停止執行拘留情形
建議停止執行拘留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送達拘留所執行的情形有:已滿14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初次犯錯的未成年人、年齡超過70的老人、孕婦、哺乳期的媽媽。這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擴展資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的。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予以司法拘留,被執行人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常見病不影響拘留。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不是中止執行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可以不執行,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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