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分配順序
強制執行分配順序
對同一被執行人,強制執行有先后順序,誰先進入執行程序誰優先。
在現實當中多頭借貸非常普遍,比如一個人同時欠多家機構的債務都是非常常見的。
對于這些多頭債務,如果欠款人有能力按時償還,當然不會出現什么問題,但如果欠款人自己沒能力償還,結果導致所有的債務都出現逾期了,那么他有可能同時被多家信貸機構起訴到法院,這時候債權人的償還順序怎么分配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
比如同時欠了5家機構的貸款,借款的金額分別是2萬,5萬,3萬,10萬和8萬,結果這5筆貸款到期之后均無法償還,都被對方起訴到法院了。
那法院在受理這些案件的過程當中會如何安排償還順序呢?針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付的筆數相同類型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比如A欠了B貸款機構三筆貸款,分別是5萬元,6萬元以及8萬元,但現在他只有2萬塊錢的資金,那么這2萬元就要優先用于償還已經到期的債務。
2、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比如張某借了A機構20萬元,用房子做抵押;另外向B機構借了5萬塊錢,完全是信用貸款,這時候 A與B兩筆貸款同時到期沒法償還,那么A就要優先償還B機構的這5萬塊錢。
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比如張某借了A機構10萬元,用房子做抵押,又向B機構借了15萬元,用車子做抵押,這時候假如A機構和B機構兩筆貸款同時到期,那么張某就要優先償還B機構的多出的5萬元。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比如張某同時欠了三家機構的債務,分別是3萬塊錢,5萬塊錢和10萬塊錢,這三筆債務到期日分別是5月1日,5月25日,4月6日,那么他就要先償還10萬元這筆債務。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假如張某同時欠了三家機構的債務,對應的金額分別是3萬 、7萬和10萬,這三筆債務在同一天到期,但是這三家機構把張某起訴到法院之后,法院查詢到張某只有6萬塊錢可以執行,那么三家機構獲得的償還金額按比例分別是9000元,2.1萬和3萬元。
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我們基本上就可以判斷出你同時欠多家網貸錢的償還順序。
你欠這些網貸基本上可以判定都屬于信用貸款,也就是說沒有抵押擔保措施,所以這些網貸機構的債務償還只受到期時間的影響。
1、優先償還到期的網貸。
不管你欠了多少家網貸的錢,在這些網貸將你起訴到法院之后,法院肯定會判定優先先到期的債務。
比如你同時欠了5筆網貸,他們到期的時間分別是2月1日,2月5日,3月6日,4月5日,5月8日,那就優先償還2月1日到期的這筆貸款,接著還2月5日這筆貸款以此類推。
2、如果幾筆網貸同時到期,那只能按等比例進行償還。
比如你同時借了三筆網貸,分別是3萬塊,錢5萬塊錢,2萬塊錢,這三筆網貸在同一天到期,那就只能按照30%,50%,20%的償還比例進行償還。
比如法院在第1次執行的時候,發現你有2萬塊錢可以執行,對應的三家網貸機構獲得的償還金額分別是6000元,1萬元,4000元;
在第2次執行的時候,發現你有3萬塊錢可以執行,對應的三家網貸機構獲得的償還金額分別是9000元,1.5萬元,6000元;
以此類推,直到你還清所有的網貸為止。
當然我們上面所列舉的這個例子,是建立在這些網貸的利率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之下,根據最新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受到保護范圍是一年期LPR貸款利率的4倍。
當前一年期LPR貸款利率是3.85%,4倍利率就是15.4%,假如這些網貸利率超過15.4%,那這個利率是不受到法務法律保護的,超過的這部分利息你不用償還;只有年化利率低于15.4%才受到法律的保護。
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后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后償還。
事實上并不是說我們申請了強制執行后,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手段就一定可以拿到款項,其中需要多個步驟的操作才能夠最終將款項給回申請執行人。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執行財產”屬于執行實施類案件,其中應該包括:執行調查、控制性執行措施、處分性執行措施、執行分配、款物發放、實施類結案。可以簡稱為立案、調查、控制、處分、分配、發放、結案。
立案不必細說了,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去立案庭立案
“調查”,其中分為三類調查手段:1.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2.被執行人財產申報。3.法院依職權調查。一般屬于第1、3種,畢竟想讓老賴自己拿出財產來執行難上加難啊,還是需要申請執行人與法院來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控制”,調查之后是對可執行的財產進行控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的手段,但是需要明白,控制只是控制,還不能變成錢執行給申請執行人。因為財產包括(貨幣、房產、車輛、船舶、航空器、股票、基金、有價證券、股權、商標、專利等等),更多的是不可以直接交予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處分”,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控制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將可執行財產進行處分。
“分配”,處分之后才能到分配的環節,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注釋:分配順序要綜合判斷,特別是多法院“控制”、多債權人申報。
“發放”,分配順序確定,執行款到綜合庭財務部門后,30日內,需要完成執行款核算、執行費用結算、通知債權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這個時候你就可以到法院領取執行款了。
這個要看被執行人是個人,還是公司來認定。
若被執行人屬于個人,存在多個債權時,這個時候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從上面規定來看,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那通過參與分配進行分配。對于參與分配,原則上是按照債權金額進行按比例分配。不過,目前有的地方已經出臺規定,對于首封的債權人,可以在20%的范圍內優先受償。所以,一旦進入訴訟,應當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不僅可以獲得首封處置權,還能獲得相應的優先受償。
因為參與分配的對象是公民或其他組織,所以被執行人為公司的則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換句話說,誰先查封,誰就能獲得清償。當然,若公司出現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的話,那作為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就能避免首封權人獲得清償,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
具體有法院審核,一般在前的優先清償。
法律依據: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即只要債權人持有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就可以申請參與財產分配。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強制執行分配順序“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