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
第一,在農村征地拆遷中,除非村集體有未劃分到戶的集體土地和公房外,直接屬于村集體的補償基本沒有。
第二,在農村征地拆遷中,征地社集體將會因土地征收而獲得一定的集體收益,若社集體有公房被拆遷的才有拆遷補償。
第三,農村征地拆遷中的集體收益,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處置使用。
這是從事過農村征地拆遷的筆者,結合當地正在執行的政策,給出的答案。下面,就擇其要點說說相關情況。
一、關于征地拆遷中集體收益的問題
(一)村集體能獲得補償的情形。就是兩種情況,村集體有未劃分出去的土地被征收的,村集體的公房被拆遷的。
- 村集體的預留地、公地,就是村集體未劃分到社里和農戶的土地,就是某一片土地(含山地、林地、荒地)既不屬于村里的某個社,也不沒有劃分給某個承包戶。這種情況,就農村實際來說很少,基本的村集體都沒有這種無主的土地。
- 村集體的公房。比如村集體的辦公房、集體修建的農產品加工房等,在征地拆遷中有可能會涉及村集體公房的拆遷。
(二)社集體能獲得補償的情形。一是因該社土地征收而衍生的集體收益,二是若有公房被拆遷而獲得補償。
- 因土地征收而衍生的集體收益。(1)按本社征地面積計算的土地補償款扣除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比如筆者這里是土地補償款的20%為集體收益。(2)社集體未劃分到農戶的土地的青苗及地上構附著物補償,這是大家說的公地相關補償。(3)實際征地面積大于證載面積的青苗及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 社集體公房被拆遷而獲得的補償。這種情況很少,一般的社集體都沒有公房,即使有的也是老早就賣給了私人。
二、關于征地拆遷中集體收益的處置問題
(一)關于用途的規定:用于發展本集體組織的集體經濟和安排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關于處置使用的程序:按村民自治的規定,擬定、通過處置使用方案,并報批后進行使用和分配。就實際操作的情況來看,村集體的這部分收入大多會用于集體公益設施建設(不少還涉及另行建設公房等),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其具體的使用。社集體的這部分收入目前以分配給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較多,由社員大會決定其具體的分配方案。根據我國《土地法》的規定,凡是涉及征地拆遷問題的補償款主要從四個方面來解決。土地補償費、青苗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實施的話各個地方也略有不同,村集體的補償款一般收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余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歸拆遷戶所有,青苗費全歸拆遷戶的,地面附著物,也就是房屋的拆遷費本應該全歸拆遷戶的,但是有部分集體也從中提走了百分之三十左右。安置補償費各地政府規定的金額,有的一次性付清,有的直接劃入人社局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由人社局建立個人賬戶并繳納社保費用。
您好!建議您參考:
征遷補償包括: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安置補償費;三是青苗費;四是地上附屬物補償費。
青苗費補償、地上附屬物也是一樣,誰的就歸誰。
安置費是給被征地農民的,用來安置失地后生活所用,應依法全額補償給失地農民本人。
因此,此三種補償費,均屬農民應有。
對于土地補償費處理,過去都是按照土地法規定,由村或小組,也就是以前的生產隊,統一管理。按照老說法叫用來造地,補償被征用的土地數量。
而現在,常常所有能利用的土地,都已經得到利用,再也無地可造。而生產隊已經分田到戶,沒有再造地的可能。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就把這部分土地補償費采取幾幾分成的方法,集體提留一部分,剩下的就由村民,以村民小組為核算單位按人頭分配了。村里也只能剩一部分,作為公益金和公積金。
這就是集體的補償。
您好,盛廷律師為您解答:
根據我國《土地法》的規定,凡是涉及征地拆遷問題的補償款主要從四個方面來解決。土地補償費、青苗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具體實施辦法各個地方也略有不同:
1、村集體的補償款一般收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余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歸拆遷戶所有
2、青苗費全歸拆遷戶的
3、地面附著物,也就是房屋的拆遷費本應該全歸拆遷戶的,但是有部分集體也從中提走了百分之三十左右。
安置補償費,這個是各地政府規定的金額,有的一次性付清,有的直接劃入人社局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由人社局建立個人賬戶并繳納社保費用。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實施的話各個地方也略有不同,村集體的補償款一般收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余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歸拆遷戶所有,青苗費全歸拆遷戶的,地面附著物,也就是房屋的拆遷費本應該全歸拆遷戶的,但是有部分集體也從中提走了百分之三十左右。安置補償費各地政府規定的金額,有的一次性付清,有的直接劃入人社局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由人社局建立個人賬戶并繳納社保費用。
征地拆遷對集體怎么補償?
依據土地法規定,征地拆補償總共有以下幾項: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安置補償費;三是青苗費;四是地上附屬物補償費。
青苗費補償,比較好理解,誰種歸誰;地上附屬物也是一樣,誰的就歸誰;安置費是給被征地農民的,用來安置失地后生活所用,應依法全額補償給失地農民本人。算起來,以上三種補償費,均屬農民應有。
那土地補償費怎么處理?也就是所說的集體怎么補償。對于這項補償費,過去都是按照土地法規定,由村或小組,也就是以前的生產隊,統一管理。按照老說法叫用來造地,補償被征用的土地數量。
可如今,所有能利用的土地,都已經得到利用,再也無地可造。再則,生產隊已經分田到戶,沒有再造地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就把這部分土地補償費采取幾幾分成的方法,集體提留一部分,剩下的就由村民,以村民小組為核算單位按人頭分配了。村里也只能剩一部分,作為公益金和公積金。
這就是集體的補償。
村集體的補償主要表現在兩個部分:
一部分就是荒地等無人利用的土地,這部分土地補償主要是土地補償款。
因為無人耕種,所以像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費都沒有,基本歸于村集體,因為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該補償給村集體。
另一部分就是有人利用的土地,但是各地實踐中,土地補償款70%會給失地農民。村委會會截留30%。
總體而言,征地的補償主要給失地農民,是對失地農民的一種補償。
征地拆遷政府對集體土地是有補償的,具體要看當地需求和福利。我們這里還沒有征地拆遷。所以實際補償標準是多少。暫不清楚。
據我所知是百分之十。也就是說村里每出售一畝地四百萬的話,除去縣鄉剝皮,村里每畝可拿四十萬。各地有各地的行情,議價地各不相同。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農村地區也逐步納入了征收規劃的范圍。按照國家征收規劃政策本意來說,是為提高地方經濟發展,為百姓謀福利的一項好政策。事實上,也確實有很多被拆遷人因為征收拆遷政策而發家致富的。但這種情況非常少,大部分被拆遷人是苦不堪言的,尤其在農村的征收拆遷。在明律師在代理征收拆遷案件過程中,有不少被拆遷農戶反應:
明明政府給的拆遷補償費有不少錢的,可是拿到我們農民手里的卻沒有多少了,連基本的安置都不夠,這是為什么呀?村委會那里倒得了不少錢,難道補償費都給村委會,不給農民個人嗎?這不公平啊……
實踐中這樣的現象確實存在,很多被拆遷農戶的補償利益也確實因村委會的緣故而折損了不少補償利益。那到底村委會是否有權利分配征收補償費用呢?被拆遷農戶個人又該拿多少補償利益才合理呢?下面在明律師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的補償費是直接補償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但是,土地補償費根據其土地所有權屬歸屬于集體,而導致土地補償費應直接補償給村委會。
所以說,在總的征收補償費用中,村集體是可以分配到土地補償費這一部分補償費用的。農民,可以根據種植的青苗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能分到農民手里的。
而對于村集體分配到的土地補償費,是有一定比例的,而且這部分比例并不會太多,并不能占據征地補償費的所有比例。如果被征地農民一點補償的錢都沒有分到,那征收方或者是村集體肯定會涉嫌違法。
總的來說,村上確實需要一筆資金用于村集體公共建設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學校、建身設備、村辦企業等等。這也是不得不考慮進去的客觀情況,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補助費要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村集體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從全國的總體趨勢上來看,村委會能拿的土地補償費最多也就20%-30%。當然,這只是一個參考數,具體的則還是要看當地的補償政策。
所以,被征地農民是應該有大部分的征地補償款項的。但在實踐中,確實有很多村委會和征收方聯合牟利,或者村集體侵占、挪用、截留征地拆遷補償款的違法現象。面對這樣的情況,被征地農民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