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司法鑒定后做公證
遺囑司法鑒定后做公證
你好!
敘述不太清楚。
你說的是三件事:
1、法院做了判決。法院做了什么判決?比如是離婚了,法院對共同財產做了判決?那么如果該判決已經生效。就必須按照判決的內容來執行。
2、法院判決后,你們對法院已經判決的內容進行了調解,那就是雙方達成了一致。對財產按照你們的意愿進行了分配,而不是按照判決書內容分配的。
這是執行和解,如果沒有糾紛。法律是不管的。
3、執行和解后又重新立了遺囑。對財產的身后事做了安排。那么,這個遺囑是否有效?
第一、就要看是雙方共同立的,還是單方立的,如果雙方共同立的,那就是雙方對遺囑內容無爭議。
第二、如果是單方立的,那就不能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單方只能立屬于自己的那一份遺產,不能立屬于另一方的那一份遺產。
第三、無論哪一方立遺囑,都不能違反《繼承法》等法律。
符合上述條件的,這樣才有效。
1因為遺囑沒有經過公證,所以相關部門及公證處不能直接認定.遺囑公證要在立遺囑人在世時辦理,去世后就不能辦理.但可以拿遺囑去做司法鑒定,鑒定遺囑的真實性 2先去公證處拿繼承需要的人事調查的材料,然后按要求所有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辦理.如果所有繼承人都認可并同意遺囑的內容,那可以按遺囑內容辦理,如果有繼承人不同意的話,那就不能按遺囑內容辦理 3如果對遺囑內容及繼承的份額有糾紛,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可見,立遺囑人必須擁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所立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才合法有效。 而70歲以上的老年人,比較容易出現神志不清的情形,導致在實務中,這些老年人所立遺囑常常被其法定繼承人質疑效力,公證處也不敢隨意給此類遺囑進行公證。 因此,老年人在立遺囑或做遺囑見證、公證之前,最好先去進行司法精神鑒定,以證明自己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及意識清醒、意愿真實,這樣才能保證所立遺囑的效力,降低法律風險。
民法典時代遺囑是否還需要公證?
《繼承法》規定了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民法典》并沒有吸收這款規定。也就說說,各種形式的遺囑效力都是一樣的,最后將通過時間先后來認定遺囑效力。若從法律效力來說,公證不公證確實就沒有多大的好處。不過,若是符合公證條件的,那還是建議進行公證。這種情況下的公證其實本質上也是一種見證,不過由公證機關來公證,將來就不會對于遺囑的真實性等問題存有爭議。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遺囑司法鑒定后做公證“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