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可以按最低工資算嗎
加班工資可以按最低工資算嗎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加班費不應計入最低工資。因為加班費是額外加班獲得的,如果不加班就沒有,也就是非固定工資部分。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話,那他這樣做就是違法的。
對于最低工資和加班費之間的關系我國法律有以下規定。《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同時,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 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從上述規定條款的第一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可以看出來加班費是不應該計入最低工資的。
以上是我的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幫到你。
加班費也就是加班工資,是勞動者工資收入的其中一部分。計算加班費,不一定以全部工資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對工資金額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本人所在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即按合同條款約定的工資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全體員工協商確定。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應按加班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月工資的70%作為計算基數予以確定。但計算加班費時,如果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應按最低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時間分為: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在計算加班費時,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為日工資的150%;雙休日安排加班,而沒法安排補休的,加班費為日工資的200%;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費為日工資的300%。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83天,每天8小時制。在確定計算加班費工資基數后,除以天數(或將小時折算天數),再剩百分比就是應得的加班費。
據規定,加班費應以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所有勞動者的收入。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即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不同而分為三個檔次: 其一,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為工資的150%。這里的延長工作時間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再進行勞動。這種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時,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為其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150%,即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一倍半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其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這里的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一般情況下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如果勞動者的休息日是輪休的,則以其輪休之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200%,即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不能補休時,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其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這里的法定休假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新年一天(1月1日),春節三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三天(5月1日、2日、3日),國慶節三天(10月1日、2日、3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300%,即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三倍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安排補休不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安排補休。
謝謝邀請,老朱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看了樓上很多人的回答,基本都只回答了一半!
你的問題其實有兩個:是否合理?該怎么辦?
首先回答第一個:是否合理?
明確告訴你,單位的這種做法通常不但是完全不合理的,而且是違法的。法條是非常簡單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只能支付300%的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調休(雙休日加班可以支付200%的工資,也可以安排調休)。
那么這個3倍工資的基數到底應該如何計算呢?正常情況,應該是你的月實際工資收入。但是,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跟你約定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則以約定為準,但該約定的數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基數。
所以,你單位的做法是否合理,要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判斷。
第二,該怎么辦?
如果在你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公司按最低工資給你計算加班工資,就屬于無故克扣工資,你完全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當然,你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只是根據經驗,很難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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