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方式,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擴展資料《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并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治安管理處罰法》
首先要明確一點,治安拘留與行政拘留沒什么區別,只是兩種不同的叫法而已。所以,我國法律中的拘留總共分為三種: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要知道每一種拘留處罰方式的輕重,首先要明白各種拘留的定義。
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的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到15日。
2、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3、刑事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從三種拘留形式的定義中便可以看出其處罰的輕重程度
1、行政拘留:在治安處罰中是最重的,但是與刑事拘留相比較,顯然是較輕的一種處罰方式。盡管這種處罰方式也限制被處罰者的人身自由,但單項處罰限制時間最多也就15天。它是一種較常使用、且較輕的處罰。
2、司法拘留:相對而言使用范圍較小,只適用于妨害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人,而且,它的處罰程度也較輕,同樣最多拘留15日。
3、刑事拘留:其實就是對違反了我國《刑法》、且達到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人,采取的一種暫時的處罰形式。毫無疑問,這是三種拘留形式中罪重的一種,因為被處罰者將面臨的是長期失去人身自由,具體期限要看所判刑期的長短。當然,這都是在確定被拘留者有罪的前提下。
那么,這幾種拘留方式是否會留下案底呢。
1、行政拘留:因為它是一種最終裁決,公安機關會將所有檔案保存,所以會留下案底。
2、司法拘留:因為這是一種強制性措施,而且拘留并不是最終目的,所以,并不會留下案底。但會影響政審,比如在找工作時開具無違法犯罪證明等,是開具不了的。
3、刑事拘留:分兩種情況,因為刑事拘留并不代表被拘留者一定有罪,如果被確定無罪后釋放,便不會留下案底。假如確定被拘留者有罪,那肯定會留下案底。
無論以上幾種拘留方式輕或重、是否會留下案底,都不是去體驗的事情。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便不會有任何擔憂。
以上只是淺薄的觀點,歡迎大家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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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警告、罰款、拘留。
1、警告
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書面方式作出的譴責和告誡。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最輕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主要適用于初犯、偶犯,且情節輕微,后果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警告既適用于公民,也適用于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除“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傳播淫穢物品”三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外,對其他各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均可適用警告。
2、罰款
罰款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人民幣現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方法。它既不影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懲戒作用,適用最靈活、最廣泛。
罰款幅度,一般情況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對幾種嚴厲禁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以下三種特殊的罰款幅度:
(1)對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行為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的,可以單處或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3)對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拘留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強制關押在專門處所,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以示懲戒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它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
拘留只適用于自然人而不適用于法人。主要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以下人員一般不裁決或不執行拘留: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殘疾人;正在患嚴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傳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邁老人、小孩或者嚴重病人、殘疾人等確需被處罰人扶養、護理的人。
拘留時間以天為計算單位,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對數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按照“分別裁決,合并執行”的原則,拘留期限可以超過15日。
綜上所述,我國規定的治安處罰的種類有三種,包括:警告、罰款、拘留。其中我們需要重點注意拘留,這里的拘留指的是行政方面的,而與刑事方面的拘留不同。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們也歡迎您到華律網進行在線咨詢,我們有最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上的幫助,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1)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主體。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不予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2)多個違法行為和共同違法行為。對其應當分別作出處罰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3)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從重處罰和不執行處罰。
1.治安拘留與行政拘留的不同。
(1)范圍不同。從外延上看,行政拘留比治安拘留范圍要廣,治安拘留系行政拘留的一種類別。換句話說,行政拘留包含治安拘留。
(2)實施主體不同。行政拘留是指所有法律(一般為行政法律)中,行政機關(包含公安機關)可以對行為人實施拘留的情形,行政拘留實施主體是所有有權實施行政拘留的行政機關;而治安拘留則僅指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行為人實施拘留的情形,治安拘留實施主體僅限為公安機關。
當然,以上是字面上的理解。事實上,在我國,治安拘留即指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機關有權實施,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類型。
2.行政(治安)拘留與刑事拘留的不同。
(1)責任形式不同。行政(治安)拘留是違反相關行政法律的最終責任(后果),而刑事拘留只是一種臨時性、階段性的強制措施,不是最終的責任(后果)。
(2)實施主體不同。行政拘留或治安拘留均由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刑事拘留由國家司法機關實施。
(3)前提不同。行政(治安)系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構成犯罪行為人的制裁。刑事拘留則是因涉嫌(構成)犯罪,可能違反了刑法的規定。
(4)性質不同。行政(治安)拘留屬于行政行為;刑事拘留是一種司法行為。前者是國家行政機關(包含但不限于公安機關的所有有權實施行政拘留的行政機關)職權運行的體現;后者則是國家司法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職權運行的體現。
(5)時間不同。行政(治安)拘留一般不超過15日,合并處罰不超過20日;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日。
3.是否有案底
(1)行政(治安)拘留一般會在公安機關留有案底。
(2)刑事拘留,如果案件最后被撤銷、不被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一般沒有案底,如果犯罪成立,肯定會有案底。
注:公安機關既是行政機關,又是司法機關。在行使刑事偵查權時,屬于司法機關。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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