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的義務
保險受益人的義務
關于壽險的身故受益人是個有爭議的話題。壽險的身故受益人分為法定和指定,法定即為配偶、子女和父母,三者按均等比例分配,實際按繼承法操作;而指定則可以由任一人領受,親屬和非親屬都可以。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投保實務中,一般都是由被保人指定身故受益人。而身故受益人必須是被保人的法定直系親屬。因此,在投保時,一般是不能直接將朋友指定為身故受益人的。
但是,《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同樣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也就是說,在投保之后,被保人是可以通過辦理“受益人變更”這一保全業務來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因此,在投保之初,題主可以先行將受益人默認為法定或指定父母(需要其身份證信息),然后再通過保全變更為你的朋友(提供朋友身份證信息即可,無需其簽字和辦理)。如果擔心父母知曉,投保時直接選擇法定,然后再變更為你朋友即可。你朋友的受益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是你父母,也無法阻止她領受保險金。
盡管你可以指定朋友為受益人,但是在身故理賠實務中,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麻煩或糾紛。就是如果當被保人身故時,受益人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是需要提供一定材料的(如醫學死亡證明、火化證(土葬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等),這些材料往往掌握在父母等直系親屬手中,往往會由于直系親屬的不配合,受益人無法順利拿到這些必須的理賠材料來辦理理賠。有些可能需要走司法訴訟途徑才有可能拿到。
所以,不管是出于友情對朋友的信賴和忠誠,還是對父母以及親人的舍棄,指定非親屬受益人是你的權利,但是考慮到理賠的實際情況,還是要慎重或者要有更周全的考慮,比如朋友將來能順利拿到那些理賠所需的材料。
如果保險合同中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按照該約定施行。你的情況可能是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和《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配偶、子女、父母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父母和妻子可以平均分配。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負責繳納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到保險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通常是同一人,且沒有受益人。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有以下關系:(1)三者為同一人,如某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年金保險,受益人也是自己。(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如某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購買定期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兒子。(3)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完全分離,如妻子以自己的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定期壽險,指定他們共同的孩子為受益人。 來源: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應該是企業,因為企業是投保人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已經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52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保險公司擬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擬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由生產經營單位投保,保險費根據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直接從事生產作業人員的數量和崗位風險等情況確定,可以在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此外,保險公司應當發揮風險管理作用,幫助投保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協助投保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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