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根據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于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于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于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可分為三類:1、有授權表象的表見代理;2、有未越權表象的表見代理;3、有代理權尚未終止的表象的表見代理。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于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從以下幾方面來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并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第三人作為該行為的相對方,其目的應是追求通過表見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得該民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仍與之簽訂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應有的謹慎而輕易將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而是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表見代理的這一構成要件,民法學界對此有較多的爭議。
代表人的行為就視為被代表主體的行為,可以看成是同一個人?! 〈砣撕捅淮砣耸莾蓚€人,代理人的行為是獨立的,只不過行為的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對代表人有代表權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內部的關系,不能約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與善意的第三人行為,該行為仍然有效。此為表見代表。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此時成立表見代理。表見代理人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兩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區別的:表見代表中,善意的相對人沒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硪姶碇校鄬θ瞬坏埔?,而且還要求有充分的根據判斷該表見代理人擁有有代理權。 實踐中一般認為,下列兩種情況屬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1)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雇用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被代理人未將二者雇用關系終止的事實公告或者行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關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委托授權關系,但由于某種原因,授權結束后行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文件。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表現形式之一,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其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就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2)表見代理在客觀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3)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代理權;(4)合同內容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容。
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備代理權,但因某種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進行的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兩者的相同點:行為人都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不具有代理權。兩者的不同點:首先,構成要件不同。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其次,狹義的無權代理立足于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無權代理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而確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由于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代理關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北硪姶砜煞譃槿悾悍纱_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就在于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交易安全。
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善意第三人在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例如,張某是某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該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于對外簽約。后張某因收取回扣被企業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被該企業收回。張某以此合同書與他人簽訂購銷合同。張某的行為即屬于表見代理。第三人在不知張某被開除的情形下,空白合同書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限,故構成表見代理,該企業應當承擔張某所為行為的法律后果。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如下:(1)具備有代理權的外觀。具備有代理權的外觀事實,是適用表見代理的基礎和前提。也就是說,撇開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這一內在要件,從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來看,完全符合有權代理的特征。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合于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2)交易相對人為善意。所謂交易相對人為善意,是指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擁有代理權,此時,交易相對人應就其善意負擔舉證責任。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也就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應該知道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仍然與其進行法律行為,此時不構成表見代理,而應該屬于狹義的無權代理,被代理人不須承擔行為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的后果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它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構成要件有:1行為人無權代理2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擁有代理權3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4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如下:(1)具備有代理權的外觀。具備有代理權的外觀事實,是適用表見代理的基礎和前提。也就是說,撇開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這一內 在要件,從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來看,完全符合有權代理的特征。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合于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2) 交易相對人為善意。所謂交易相對人為善意,是指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擁有代理權,此時,交易相對人應就其善意負擔舉證責任。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也 就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應該知道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仍然與其進行法律行為,此時不構成表見代理,而應該屬于狹義的無權代理,被代理人不須承擔行為人與第三 人為法律行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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