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獨占實施權獨占實施權包括兩方面:(1)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專利的權利,(2)專利權人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特權。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2、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3、許可實施權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4、標記權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5、請求保護權請求保護權是專利權人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以保護其專利權的權利。6、放棄權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繳納年費的方式自動放棄其專利權放7、質押權根據擔保法,專利權人還享有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進行出質的權利。
據《專利法》規定,一般說來,專利權人的最基本的權力主要是專有利用其發明的權力,“專有”的含義就是指專利權人自己能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均不能利用專利技術,如果要利用專利技術,只能向專利權人簽訂“許可證貿易合同”。按簽約交付使用費,才可能使用該專利技術。專利法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發明和實用新型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依據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另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從國外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權人的義務:在專利權獲準前要繳納專利申請、委托代理等費用;在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專利權人有按期繳納年費(也稱維持費)的義務;實施專利技術是專利權人的一項重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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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權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履行以下義務:一、繳費義務。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1、申請書、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2、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3、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4、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索檢費;5、無效宣告請求費、終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費。二、實施發明的義務。1、推廣其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促進科學技術進步;2、許可他人使用、制造、銷售其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新技術,使之盡快發揮經濟效益。
發明人與專利權人擁有哪些權力與義務?現今,買只筆上面可能印著專利號,我們就可以知道那支筆申請了國家專利。
但是,你知道專利權人是哪些嗎?那么發明人與專利權人擁有哪些權力與義務?發明人與專利權人擁有哪些權力與義務發明人與專利權人擁有哪些權力與義務?
一、專利發明人與專利權人的概念在談及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區別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發明人的概念。專利制度中所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僅僅代表該人對于本專利做出了實質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專利發明人只擁有名譽權并非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是個人和單位,財產權可以轉讓;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授權后叫專利權人,有申請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是專利權人,才擁有專利權。
三、如何區別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職務發明人與非職務發明人的身份決定了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有權占有、使用、處分其專利,而發明人(或設計人)不具備這些權利。非職務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屬于本人,只有本人占有,使用和處分該專利的權利,也可以出售專利又可以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或字節實施專利獲得經濟利益。也許有人會問到,若專利發明人離開公司,那他能帶走專利嗎?公司是不是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呢?專利法明確: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但無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取利益。因此,發明人有權利獲得獎金等物質鼓勵,而不得帶走專利,否則屬于侵權。
四、專利權人需要負擔哪些義務我們都知道,權利與義務是相鋪相成的,既然專利權人擁有權利,那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專利權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后,需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每年應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確保專利權的有效性,逾期不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隨意使用。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該條款就是指專利權的權利用盡而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盡管專利權人對其專利具有獨占權,但權利用盡后,對這些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等行為不再需要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購買者可以再次使用、銷售或進口。立法的目的是防止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流通和使用受到限制,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也是對專利權壟斷性和公眾利益的一種平衡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銷售協議中附加條件,是否可以阻止購買者的二次銷售或使用呢?通常認為附條件的銷售并不能排除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或者說購買人的二次銷售行為,通常并不侵犯專利權,但是并不能排除違反合同義務,具體得看合同內容的約定具體分析。
就問題的情況看,應該屬于權利用盡的情況。
專利權人是享有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持有人,那么專利權人都有哪些權利呢?
1、禁止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3、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作為專利權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根據《專利法》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這類規定,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專利權人的人身權利。但專利權主要是一種財產權,即專利權人因取得專利而享有的經濟權利。
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主要享有以下財產權:
實施權即自己制造、使用和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
排他權即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外觀設計專利,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其外觀設計產品。
轉讓權專利權人有權轉讓其專利權。專利權的轉讓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公告和登記后方能生效。
有償許可他人實施權即任何人實施他人專利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以外的任何人實施該專利。
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或專利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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