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避開年終獎發放月辭退我
公司避開年終獎發放月辭退我
公司的年終獎是公司營利后對有貢獻職工的獎賞與鼓勵。認為是公司的內部自己的條文,有自控權。對職工的辭退問題就要看本員工與公司是否簽有勞務合同,或是己到期限否。如果只是臨時聘用,互相又沒有特殊約定條文,那么公司是有主動權的。反之有合同制約的話,雙方都應遵守并繼續履行合約,單方無權撤毀合約。否則便可以起訴違約方。使之承擔違約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當然因公司不景氣或接近倒閉裁員雙方就不必用法手段去解決了。
發年終獎前被公司辭退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你干了一年了,年終獎應該有你的,如果沒有你的話,你就到勞動仲裁部門去要求他們去仲裁,這是勞動保護條例里面應該有的,因為干了一年到年終,年終就給辭退,這是對勞動者的一種懲罰是不合理的
公司不按勞酬方案發月工資或年終獎。勞酬方案為雙方合約,公司無權單方面擅改,月工資少發部份屬于公司違約欠薪,訴勞動部門解決。關于獎金,如果方案和績效都有具體的數額量化,清晰明確,少發同樣按違約去處理。如果方案籠統模糊,考核依據同樣模糊,只能員工與公司自行協商處理。工資或獎金發放在公司違約情況下,宜員工與公司自行協調和平處理為優先,在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再訴求勞動部門,同時不放松與公司之間的據理爭執。如果公司少發部分數額不大他也有他的理由,不要過于爭執。如果少發屬于老板毫無理由的惡意剝削,在堅定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宜考慮選擇其它就業企業,這家企業今后在你做出較大實績牽涉較大數額報酬時還會有事,無個人發展前途。謝謝邀答。
【大凡田e洞察】觀點:辭退是分類別的,不同類別可獲得不同的經濟補償金,這里分開說明。
一、勞動者沒有過錯的,可獲得n、n+1、2n的經濟補償金。
1、當協商一致、經濟性裁員時,可獲得n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41條規定辭退的,一般是可要求單位支付n個月經濟補償金。
2、當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時,獲得n+1
當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崗位或者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從事新安排的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但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并支付n個月經濟補償金。
這里1個月代通知金標準是上個月的工資標準,而n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當違法辭退時,可獲得2n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律法規要求,辭退員工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倍。比如,孕婦無過錯被辭退的,試用期無法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等等。
二、勞動者有過錯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為0,單位不追究算好老板了。
如果勞動者本人有過錯,也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比如: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受到刑事處罰的等情況,單位可以直接開除勞動者,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有過錯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題主可以以上所列的情況,然后確定可獲得得哪種形式的補償。 具體補償幾個月、補償的具體數字如何去計算,可以通過搜索學習,也可以關注我以后,收看我的《辭退專欄》的第7集,有案例,有計算過程,一看就懂,一學就會。
三、不管勞動者有無過錯,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得靠自己捍衛。
不管勞動者有沒有過錯,作為用人單位都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操作,題主這里不管工作年限單位只補償一個月是有問題的。
另一方面,作為勞動者一定要知道自己的哪些權益受到了侵害,然后通過合法的途徑拿回自己的合法權益,收集證據相當關鍵。
有了證據以后,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向媒體曝光等合法手段討回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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