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資嗎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資嗎
依法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您這個理解是對法律的誤讀,是錯誤的理解。
2020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新增的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注意概念)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由上述發條可見:
第一,不是什么地隨便都可以入市,是法條限制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些地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在我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和招商引資用地。您的耕地不等于集體經營性質建設用地。
第二,不是您想入就入,不是村民個人決定。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會員,參加村民會議決定本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否入市,不可以理解為”隨便買賣和隨意使用“。
另:題外話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的地是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村民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無法處分土地的,自然沒辦法買賣。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使”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一并處分;
2、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3、如果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時,當事人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做了限制,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轉讓其建設用地使用權。
1、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這個本身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
不過從今年開始農村用地要申請得到審批,為了規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審批會變得嚴格,避免隨便使用宅基地的現象出現。
3、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
4、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租房、鄉村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此類產業的。
在日前印發的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沈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好處有三:
一是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構建購租并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二是有助于拓展集體土地用途,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
三是有助于豐富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土地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進程。
除此之外,通過改革試點,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5、在33個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經營性項目。
6、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依托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也可通過租賃農房或與擁有合法宅基地、農房的當地農戶合作改建自住房。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四種: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
2、設立商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是一種出讓類別,只是土地的用途類別;不同的用途,最高出讓年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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