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被告的確定
民事訴訟中被告的確定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法院會中止審理,由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決定是否繼續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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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是所謂的“民告官”,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等行政主體,這是行政訴訟最顯著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對被告資格作出了具體規定,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可確立被告資格認定的一般規則。
1、直接起訴的案件中被告的認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中被告的認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其中,“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3、復議機關不作為的被告認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認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5、行政委托關系中被告的認定: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案件中被告的認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行政審批后被告的認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8、行政機關組建機構的案件中被告的認定: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以上是關于行政訴訟中如何確定適格被告的一般規則。當事人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提前了解這些規則,避免后續變更被告而導致自己的訴訟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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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主要應該做的工作有: 1、仔細研究原告的訴狀中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確定原告的訴訟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審查受理法院是否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如果認為無管轄權的,被告可以在收到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3、針對原告的訴請,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二、至于被告應該提出什么證據,要根據案件的實際需要來定,總之是應該提交對自己有利的、或能反駁對方訴請的相關證據。 另外,如果被告無相應法律知識或案件處理經驗的,建議可以去咨詢當地律師,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律師會協助被告采取相應訴訟對策、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證據、出庭應訴等,可以更好地保護被告的權益。
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原告可以追加被告的繼承人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第一百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民事訴訟中被告的確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