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被判無期
防衛過當被判無期
受到不法侵害生命財產受到威脅,該出手時就出手!!正當防衛!
此案能否反轉,應該會從“昆山反殺案”的判罰結果中看得到希望。
內蒙古入室砍人被反擊,導致入室歹徒兩天后死亡的案件,個人認為,法院判反擊者防衛過當很值得商確。
凌晨四點,睡得正酣,在沒有任何防備的情況下,遭到不法歹徒手持武器入室行兇的突然襲擊,該使人產生多么大的緊張和恐怖的心理;當滿屋子的人硬著頭皮起床后看到被害人鮮血淋瀝,正以為自己人多把歹徒嚇跑了的時侯,卻又突然遭到膽敢入室行兇歹徒在黑暗中的二次攻擊,當然就會認定,歹徒必定是個窮兇極惡的危險人物,如果自已不把他放倒,這滿屋子的人都會有性命之憂;當反擊者在與歹徒搏斗中搶到了兇器時,肯定是一頓亂打,因為此時是相互以命相搏的搏斗,并不是象電影中有早先設計好了的故事情節,規定打幾下就不會死,也不是比武中武林高手的單打獨斗,可以做到點到為止,而此時是正處于黑暗中的混戰,緊張慌亂中也沒有人會知道應該只打幾下兇手就不會死。況且,歹徒當時并沒死。可行兇者家屬卻說,是防衛反擊者當時沒有及時把兇手送醫,才導致了行兇者的死亡。
但是,他根本不能想象到當時的情景,不能理解到當時在自己的家也會遭到突然襲擊的滿屋子人的心情,不能想到做為普通人看到己鮮血滿面的自己的親人還沒得到救治,卻能反去先救治行兇的歹徒,況且此時在黑暗中還不能搞清楚被放倒在地的兇手的真實狀況呢?
本來,就憑行兇者帶著武器入室蓄謀殺人這一條,就可以判防衛者是正當防衛的。因為被迫防衛者,大都是平時看見打架都害怕的普通人,并不是身手了得的武林高手,也不是身經百戰,心里素質過硬,久經沙場的老戰士,更與前來行兇者是兩個不同級別和層次的人,只要他們能在與兇手殊死搏斗中保住自己的性命就是萬幸了,怎么還會具有“點到為止”那么高的心理素質呢?!這又不是在拍電影。
所以,個人認為,這起案子跟”昆山反殺案”是一樣的,在防衛者被迫反擊最終能反殺成功就是屬于正當防衛,如果法庭判定是屬于防衛過當,有不尊重現場情景和事實的背書之嫌。不知大家怎么看!
圖片摘自網絡
都是酒惹的禍,在本案中,我認為法院的判決過重,有失公平,為超市老板鳴不平。面對這種情況,是誰也會這么做,是誰也咽不下這口氣,醉漢當著自己的面來調戲自己的老婆,你說這種人該死不該死,我認為該死,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膽量和勇敢!一個弱女子,深更半夜,開門“迎敵”,將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殺”!畢竟受過軍事訓練,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說,本案不屬于正當防衛,也非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我知道我這么說會被噴,但希望大家在噴我之前先聽我把話說完,再噴不遲。
一.本案不屬于正當防衛。
要搞清楚正當屬于正當防衛,先要搞清楚正當防衛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關鍵構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開門之前,盡管存在可能的危險,但不法侵害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報警,再等待防御”這類更安全有效的應對措施。而唐雪身帶“兩把刀”,主動開門“迎敵”,已經由“被動防御”轉變為“主動進攻”,事情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連防御都不是,又談何正當防衛?
二.本案不屬于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損害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既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衛過當。
三.本案屬于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
前面說到,從唐雪“開門迎敵”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由“被動防御”轉變為“主動進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結果,要么是故意傷害致死,要么就是過失殺人。
四.法院應對唐雪從輕、減輕量刑。
盡管最終結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縱觀整個案情,李某始終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負狀態下采取的反擊行為,加上自首情節,因此應予從輕減輕量刑。
五.對正當防衛認定過嚴和過寬,都是不可取的。
網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當防衛認定,出發點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與大家同感。但法律是嚴肅的,也是嚴格的。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會造成嚴重后果。就正當防衛而言,如果認定過寬,會導致有人鉆法律空子,“以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最終吃虧的還是弱勢一方。因此,希望廣大網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正當防衛要不要負刑事責任,關鍵要看其防衛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和偶然防衛幾種狀態。
前幾天最高檢剛剛出了一份關于明確防衛過當界限的最新解釋,其大體內容可以總結為一句話,即行為對行為,只要對方拿刀砍你,即使沒砍到你,你也可以拿刀砍他,把他砍死都不為過;反之,假如對方拿腳踹你,而你拿刀砍他,那就很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而在這份最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于防衛過當的限定條件為消除現實危險,未造成超過必要限度的重大損害,即結果對結果,意味著假如別人拿刀砍你沒砍到你,結果你反手一刀把人砍死了,這就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相比較以前的定義,現在的這種行為對行為模式更便于用眼球直觀確認,有利于法院的規范審判。而結果對結果模式,一是難以比較究竟是什么樣的防衛后果才不至于超過必要限度,二是給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造成冤假錯案。不得不說這是司法的一大進步。構成防衛過當的,對于過當行為或者后果,應該以過失犯罪追究受害人的刑事責任。
至于假想防衛,有個很形象的表達就是先下手為強。舉一個例子,假如甲乙之間有深仇大恨,一天兩人見面,甲覺著乙一定會拿刀砍死自己,與其這樣不如我先砍他,結果一刀干掉了乙。很明顯乙連侵害行為都沒有就糊里糊涂死了,這與正當防衛的原意根本相悖,甲應該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至于甲出于何動機殺死乙,概不過問。
防衛不適時,也就是當加害人本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及其造成的現實危險已經結束,而受害人仍然實施防衛行為的狀態。也就是說,甲拿板凳敲乙,而乙把甲放倒在地并把甲踩在腳下,甲自知不是乙的對手就說自己再也不敢了,而乙還不解氣,又拿板磚連敲甲好幾下。很明顯,拿板磚敲甲的這種行為就是防衛不適時,應該以相關的故意犯罪追究乙刑事責任。
偶然防衛,就是之受害人沒有防衛的意識,而是出于其他特定目的對加害人實施的防衛行為進行防衛,在客觀上并未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常見就是聚眾斗毆。因為我國現行司法實踐要求正當防衛必須具備防衛意識,所以受害人的防衛行為仍然應該以相關的故意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到底屬不屬于正當防衛還要看具體情況了。
一看到未成年人犯罪,似乎大家第一印象就是“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貌似成年人如果遭受未成年人侵害不知道該怎樣對待,站著不動被他傷害肯定不行,如果反抗把他打傷或者打死,自己是不是還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沒錯,鑒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身體尚在發育中、心智不太健全、自控能力有限等等,他們在犯罪后有可能不會像成年人那樣接受同等的處罰,但是,正當防衛是針對犯罪行為的,而不是針對犯罪主體的。
只要其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這種社會關系,就是一種犯罪行為,未成年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主體,但并不代表他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而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可見,無論對方是未成年人還是精神病人,只要正在進行不法侵害,都能夠進行正當防衛。但是,未成年人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他們的侵害行為不能簡單等同于成年人的故意侵害。對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正當防衛時,應當盡一切努力避免對其造成額外的身體或精神損害。
而且,在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并且有條件逃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自己受到侵害時,不建議采取所謂的正當防衛,弄不好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不過,如果你不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或者實在退無可退,跑也沒地方跑,沒了其他選擇的余地才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換言之必須要有一個大前提,首先選擇緊急避險,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再進行正當防衛。一般說來,實施正當防衛不需要有如此苛刻的要求,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例如針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實施的防衛行為,離開“不得已性”這個條件,便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還要注意時間、程度以及故意性,簡單來說,如果對方已經停止不法侵害,再對其進行的暴力行為就不屬于正當防衛了,已經是防衛過當了。而且,如果采取的還擊行為超出明顯的限度,恐怕還會按照故意傷害來認定。例如:未成年人拿一把小刀嚇唬你要劫財,在其被你打掉刀準備逃跑之際,如果你拿起刀將其捅死,那就是故意傷人了。如果已經制止了對方的不法行為,但故意報復將其打死或者打傷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聽起來限制太多,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承擔責任。
那么,在遭遇未成年人不法侵害時應該怎樣正確實施自己的防衛權呢?
1,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對侵害人進行反擊,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也就是說,在那種危急的情況下,不應該苛責防衛者能夠及時辨認出對方的年齡。有些未成年人早熟長得人高馬大,從外表根本看不出他們不到14周歲。
2,如果從外表、體型明顯可以看出侵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那就要注意我們上面所提到的“不得已性”,只要有可能就要盡量避開他,或者通過訓斥或者采取武力奪下對方手中的兇器,采取其他措施將對方限制起來。不到萬不得已十分緊迫的情況下,不要實施暴力手段對其進行傷害。
3,如果面對多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且已經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沒有其他退路可選,建議實施正當防衛,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以上就是本人對此事的看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這不是明擺的欺負我們弱勢群體嗎?惡人,有錢有后臺就他媽可以橫行霸道!開車馬路變他家的,明明自己錯了還下車砍人!電動車主明顯撿起到后,只是防衛性的砍了兩下,看的出來刀不致命!但是寶馬車主往自己車跑……!他到車里繼續拿其它兇器在傷人?或者想開車撞死別人……!但事后,在寶馬車里還發現了槍支!如果不是電動車繼續追砍,寶馬車主,一定是去拿槍了!后來會怎樣,大家猜的出來!車里藏兇器,犯罪前科累累!卻他媽變見義勇為,五好良民?這是在侮辱中國人的智商嗎?如果打官司,我們支持電動車主!他為民除害,何罪之有?寶馬車里藏兇器,今天,不傷電動車主,明天就會傷害別人!如果捐錢找律師,算我一個!用我的微薄之力和萬千網友,萬千有正義的中國人匯流成江河……!打倒顛倒是非的黑暗勢力……!
私闖民宅被打傷打死的,都屬于正當防衛。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法制社會。私闖民宅就是違法犯罪。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防衛過當被判無期“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