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需要本人到場嗎
勞動仲裁需要本人到場嗎
何南回答:
你好
各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材料細節略有不同,但是下列材料必須提供:一、你本人的身份證;
二、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首先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并得到勞動監察大隊處理后,以勞動監察大隊處罰決定書代替。同時要提交工資條、銀行流水、出入證、門禁卡、工作牌、獎懲文件、證人證言—-反正能證明你在這里工作的都行;
三、欠薪或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四、《仲裁申請書》本人訴求,要求賠償的事項及金額;
另外,勞動仲裁部門那里有免費的法律支援服務,你可以申請法律支援,按照律師要求提供各種材料,對你打贏官司有極大幫助,特別是訴求金額方面。
我是何南,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可以本人領取,也可以請人代領的,你可以委托律師,也可以委托你親友代為行使的你權利。如果你委托的是公民,則需要你本人到仲裁庭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你委托的是律師,則在律師事務所辦理好手續就可以了。但委托律師,需要交費。委托自己的親友,不需要交費。
勞動仲裁可以本人親自去,也可以委托律師或者近親屬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你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哦!
勞動仲裁成功的幾率,要看是針對誰來說,如果是員工告公司,成功的幾率大,甚至是很大!
根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全國勞動爭議審理結案的案件數量為711044件,而用人單位獲得勝訴的案件數量僅為82541件,不足12%,如果在算上很多在仲裁或者仲裁前的調解階段,用人單位賠錢和解的,總體來看,勞動者獲勝的幾率遠遠超過90%。
從我來說,近幾年處理的眾多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基本是100%。
首先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明確公司繳納社保,雙方簽的勞動合同時間長短,短期合同一般公司把社保費加到工資里了,但需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出來,長期合同工也有把費用附加到工資里的但比較少,主要還是看雙方勞動合同如何簽定。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立案、仲裁、裁決。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三、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
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15日。
希望能夠采納,謝謝。
勞動仲裁需要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可以本人進行也可以由代理人申請。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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