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區別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開具的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一方向另一方表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愿,只是用于通知對方。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向離職的勞動者開具的證明該勞動者已經從該單位離職。離職證明是給第三方看的,一般用于勞動者向社保機構辦理失業金、到新單位辦理入職手續等。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事實上都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結束,只是稱呼不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該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可以在勞動合同法中總結出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本質的區別,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而離職證明僅僅是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書面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往往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發起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原用人單位開具給勞動者提交給新用人單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離職證明可以在勞動者入職時證明其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由自己保留,用以證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而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出具的;出具方不同,勞動補償也會有所不同。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終止勞動合同書與離職證明不一樣。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是,只不過解除合同原因不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勞動者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alsjs
可以很明確的跟你說不會,而且離職證明是一定要打的,后續的新公司入職還有社保轉移或是失業保險金領取都是要用到的。
為啥說離職證明很重要,離職交接的時候一定要打這個證明?
正常來說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對方都是要求提交原公司的離職證明的,這個是用來證明你跟原公司已經沒有任何瓜葛了,也是用來判斷你跟舊公司已經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或是勞動糾紛的證明,這樣才不會出現什么勞動糾結之類的事情。
還有就是新公司在幫你辦理社保或是個人檔案移交的時候,都是需要提供這個離職證明才能辦理的,否則無法辦理。像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這個證明也是必須要出示的。
這些都是非常關鍵的東西,如果沒有這個離職證明你都做不了,也沒辦入職到新公司去,這也就是離職證明的重要性了。
為什么說離職證明不會毀掉你一生?
新公司如果想要知道你之前的情況,在面試的過程中他都會問的,而且他也會做一些背景調查,完全不需要通過離職證明來獲取的。只要自己沒有做什么違法亂紀的事情,自然也就不用擔心會被調查出來。
再說離職證明寫上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正常的寫法,無非就是告知對方說,你已經跟原公司沒有任何的關系了,也不存在什么勞動糾紛之類的事情。這種只是讓新公司放心的寫法罷了,也是一種正常的寫法,沒有什么特殊的意義,所以大可不必擔心的。
問題總結:離職證明這樣寫并沒有什么不妥的,對自己新的公司入職沒有什么太大的影響,反而是必須要進行的手續,至于毀自己一生就更不可能的事情了。離職證明非常重要,離職的時候務必要讓原公司打給你才行,并且還要蓋章才有效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區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