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租賃期限
農村土地租賃期限
最高不超過30年承包期剩余的期限。比如原承包合同是1997年簽訂的,2027年到期,那么租賃期就不能超過2027年,雖然現在國家已經明確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但在原合同續期前,你超過2027年的時間應該不受保護的。
謝謝你的邀請
答:你沒說清楚,把誰的土地租了岀去,我很難判斷,是有效還是沒有效。
如果,你是村長把集體土地租了岀去,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才有效:
(一)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了,要有村民代表鑒名的文件作證。
(二)要通過黨支部會議商量,要有參加會議人員,鑒名的會議記錄作證。
(三)要開村民委員會會議,要有村委會委員,鑒名的會議記錄作證。
(三)村兩委作岀了集體土地,岀租的決定后,要有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簽名,然后再到鎮政府,找包片干部及鎮長,鎮黨委書記鑒名后,再加蓋你村的村委會公章,才是法律有效岀租合同。
我不知道你是否經過了這些程序,如果全經過了,就是有效合同,否則,少一項也是無效合同。
但是,如果是已經確權了的農戶承包土地,岀租給了別人,找村委會作第三方擔保人,蓋了公章,對農戶來說是有效合同,如果以后發生合同糾紛,村委會主任要負法律擔保責任,如:租地方不給租金,岀租農戶,有權要求村委會協調要回租金,如果租地者破產等原因,不交租金,岀租農戶,有權通過法院,向擔保人,村委員會來賠償租金。
我說的你應該聽明白了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38條規定,流轉土地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剩余期,因此把土地出租到2057年,沒有超過土地承包期限,不違法。
但是如果土地流轉期限太長,可能對承包方和受讓方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想收回土地自己耕種而無法收回,受讓方想退租而無法退租。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超過5年以上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最好不要超過5年,這對當事人雙方都有好處。
我們當地有位農民,把土地出租50年,到2057年到期,現在想收回來自己種植,對方可不答應了,不愿提前中止流轉合同,需要支付巨額違約金才肯中止流轉合同,補償到2057年損失,才肯退租。沒辦法承包方農民付不起違約金,打消了收回土地的念頭。
還有,我們當地農民2007年流轉土地,期限30年,當年約定每畝支付土地租金100多元/年,可現在又反悔了,覺得租金太少了,要求受讓方加租金,每畝支付租金600元/年,可受讓方以流轉土地時已經約定好了租金支付標準、支付方式了,現在提加租金,沒有法律依據,是無理要求而拒絕了承包方加租金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包括以下條款:①雙方當事人姓名丶住所。②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③土地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④土地流轉用途。⑤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⑥流轉土地價款及支付方式。⑦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相關補償歸屬。⑧違約責任。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最好兩年一簽,對流轉雙方當事人都有利。流轉期限太長,中間發生什么事情對流轉雙方都沒法得到保證利益不受損失。比如說,我們當地2007年土地流轉租金每年100元/畝,10年后,如今土地流轉租金上漲了6倍,每畝600元左右,如果土地流轉合同期限太長,如今,土地租金漲不起來,還是100元/畝,而兩年一簽的流轉合同,土地流轉租金都上漲到600元/畝了。
現在許多外出打工的農民,想回農村耕種自己的土地,由于流轉合同未到期,無法回農村,就是因為流轉合同期限太長,土地收不回來。因此,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期限延長到2057年,是可以的,但必須慎重!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農村土地發包期限為三十年,現在農民如果需要將自己的土地出租出去,那么出租期限不能超過剩余期限,最長期為20年,并且土地出租只能用于農業生產,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效。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農村土地租賃期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