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期間工資可以要求嗎
勞動仲裁期間工資可以要求嗎
公司記言簽定了勞動合同,他為什么不給你一份,這里面公司里肯定有鬼。安規定合同蓋章,乙方簽字按了手印之日起,合同就的各自到手一份,這是應理合法的承續。單方保存合同,那還較合同嗎,合同是法定事由,合同成立,就據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對方沒有合同那還較合同嗎,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問題。你不要去仲裁,你申請勞動局,吧你們的,合同正本,要出來。好好的看看合同的條款規定條約,要吃秀合同的規定內容,如果有侵權行為,直接上法院,以法提起,起訴他,法院有權強治執行他,你就好好的想想該做決定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說的吧,謝謝。,,,
你好,如果您是一名農民工,您關注并深入詳細看一下“勞動者之哥”,阿哥已經講了一些討薪的“實招”,如勞動維權“四種途徑”等,歡迎大家活學活用。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國家授權代表國家機關保證《勞動法》實施的行政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與企業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責令用人單位或企業限期整改,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現在還可以把欠薪行為嚴重的企實上報省、自治區列入欠薪“黑名單”,利用誠信制度進行聯合懲戒。同時,國家已經把惡意欠薪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不依法履行支付義務的企業與法人或相關負責人,以惡意欠薪罪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總之,國家政府有關部門會依法依規維權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切實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更好發展!
以上是“勞動者之哥”的真實看法與經驗,如有什么需要幫助與提問,歡迎留言與關注,咱們群策群力,共同維護每個勞動人民和廣大農民工兄弟的合法權益!
1、仲裁期間要不要支付員工工資,關鍵看幾個條件:一是看勞動關系是否存續;二是看員工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如果兩個都是,那是單位就應當發放相應的勞動報酬。單位不能因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克扣員工之前正常工作而應得的勞動報酬,這時可以向單位索要,如果單位執意不給,那么在仲裁開庭時,您可以追加仲裁請求:即要求單位支付您正常上班的工資。
2、如果在仲裁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當然是不能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是企業單方解除導致勞動關系不存續的,那就要看員工個人訴求了,有訴求要恢復勞動關系被支持的,則仲裁期間是有工資的;沒這訴求而要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或賠償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資了。
由此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期間如果職工還繼續在單位工作的話,那么單位需要支付工資,如果在勞動仲裁的時候職工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沒有在單位工作,就不會計算工資。
我們不行改變我們的思維方式。把農民工討薪變成老板按時發薪。這就需要立法。把討薪所產生的成本。比如誤工費。路費。伙食費。等等加到欠薪者的身上。因為是由于他欠薪才產生這么多多費用。所以就應該由他來承擔。這樣討薪的不用擔心成本高而承受不了。而不走正常渠道討薪。欠薪者由于承擔了討薪者的費用。這對他也是很大的壓力。所以他也會積極的解決問題。這樣把單方面解決變成雙方解決。會有很好的效果這樣惡性欠薪。和惡性討薪就會少很多。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盡快立法解決討薪難問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享有勞動仲裁請求權。如果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話,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那么勞動仲裁期間有工資嗎?仲裁期間要不要支付員工工資,關鍵看幾個條件:一是看勞動關系是否存續;二是看員工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如果兩個都有,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發放相應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克扣員工之前正常工作而應得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給,那么在仲裁開庭時,勞動者可以追加仲裁請求:即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資。如果在仲裁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當然是不能要求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導致勞動關系不存續的,那就要看勞動者個人訴求,勞動者訴求恢復勞動關系被支持的,則仲裁期間是有工資的;勞動者訴求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資了。
如果公司有拖欠工資的行為,肯定是屬于公司違法,員工不但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公司,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我們大部分人對拖欠工資的概念不一定清楚,這個必要要弄清楚。
可能很多人覺得,公司說了每月10號發工資,結果20號發工資,就一定屬于拖欠工資!
其實不然,接下來我們就看看關于拖欠工資方面的知識,便于我們準備把握是否屬于該類情形。
一、我們知道相關法律規定按月發工資的日期,一般每月7日前必須發放上個月的工資,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推遲到每月12日,如果因為生產經營困難,最遲可以推遲到每月的22日發放上個月工資
二、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月公司在每月22日之后發放上個月工資,就視為拖欠工資。即便在每月12日之后發放公司,公司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的確屬于生產經營困難,且征得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同時向全公司公示。
那么,因為拖欠工資,員工應當如何去仲裁呢?
一、證據類先準備好:勞動合同、工資條及工資發放記錄、社保繳費記錄,目的是證明以往發工資的日期,和說明這次已經超過法律規定還未發工資的情形。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要求分兩種:
1、只是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這個比較簡單。但是經過勞動仲裁后,公司肯定就會想辦法整你。
2、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發放拖欠的工資。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最關鍵的證據要充分,這樣仲裁就不是問題了!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立案、仲裁、裁決。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三、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
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15日。
希望能夠采納,謝謝。
一、從勞動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算,最遲需要在60日內結束。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序如下: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4.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只要仲裁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若勞動者已經跟用人單位終止及解除勞動有關系的,則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但若因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最終員工請求獲得支持的,仲裁或訴訟期間,員工未提供勞動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公司應按照員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勞動爭議期間工資。
三、值得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時間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京悅所袁康迪、夏燁)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仲裁期間工資可以要求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