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這當然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但是還要進行具體分析。
第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的三十天內,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有權監督并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繳納而勞動者自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有責任承擔單位繳費部分。比如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承擔20%,醫療保險用人承擔6%。
第二,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后,再到單位工作的,以前自行繳納部分單位不承擔。
如果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之前,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到用人單位工作后,其工作期間的社保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承擔,勞動者到工作前繳納的社保費,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第三,在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離職后可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出于個人今后養老就醫考慮,自行繳納了社保費用,這部分費用,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應該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承擔的,勞動者離職后,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的社保費用,并可要求進行經濟補償。
總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如果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后,可要求單位承擔單位繳費比例部分,因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而導致勞動者辭職、離職的,還可要求用人補繳應當繳納而沒有繳納的社保,并進行經濟賠償。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案件,不在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內。《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此類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予以確定。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官在文章中明確傾向性認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1、用人單位已經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是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當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
2、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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