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承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不是一回事,有以下區別
用工主體不同:勞務關系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間,而勞動關系一般建立在企業,個體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自然人之間。
勞方待遇不同:與勞動關系相比,勞務關系中勞動者不享受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待遇。
合同約定不同:在勞動關系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試用期,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條款進行明確規定,而勞務合同中,往往只約定報酬。
用工期限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同期,試用期,由《勞動合同法》嚴格規定,在勞務關系中,一般用工期限比較短,具有臨時性。
隸屬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在經濟上,人格上從屬于用人單位。勞務關系中,雙方之間的從屬性大大減弱。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勞動者付出勞動取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合理勞動報酬,并由用人單位繳納法定社會保險而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當然,用人單位必須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工資收入個人所得稅按照5000元起點起征。
勞務關系是指雇傭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中雇主沒有為雇員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也沒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要求。勞務費稅率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款=勞務收入*(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承攬關系是以承攬人按照發包方的要求完成工程量或交付勞動成果,發包方按約定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說明的是承攬關系發包人可約定安全責任全部由承攬人承擔。承攬工程一般要求承攬人提供稅務發票,稅點大約在5-10%。
個人是不能承包工程的。
承包人從事建筑工程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即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具有從事建筑行業的資質方可作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當事人,個人明顯不得成為承包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資質及超越資質,承包人既要有營業執照,有營業范圍,另外還必須有有資質等級,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第二是“借用資質”,其表現形式,從實務來看大部分是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招標無效的”其法條依據是《招標投標法》第四條第二款,必須招標的有七種情形,屬于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建筑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嗎?
1、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合同無效之后,基本上是兩個法律后果,一個是返還,能夠返還的返還,不能夠返還的折價補償;再一個是,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來分擔這個損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合同無效后不能返還的,只能折價補償。折價補償的標準和分擔的核心就按照已經發生的實際費用來進行核算。折價的標準,按什么進行折價?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參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最符合行情和實際情況,相當于雙方當事人對無效合同的折價標準已經達成默契了,就應當按照這個方式進行結算。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計價方式。
根據《民用房屋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計價辦法》的規定,有如下三種計價方法:
1、固定價,就是我們通常講的包死的;
2、可調價,有的是合同價款加簽證,有的是施工圖加預算加簽證;
3、成本加利潤的方式,我們都知道建設工程價款里面包括:有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四個部分。
因此,對于建筑工程可個人承包嗎這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個人明顯不得成為承包方,其承包工程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與其他建筑工程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
勞務分包
指施工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均可作為勞務作業的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也就是: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后,自己買材料,然后另外請乙勞務單位負責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組織施工管理。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禁止主體工程專業分包,主體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關系模式:
按照《勞動法》規定,雙重勞動關系是不允許的。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必須與他人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否則,他就沒有勞務可以向勞動接受者提供。所以,在勞務作業分包中的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勞務受包人(勞務作業分包企業)與工人(勞務提供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工人與勞務接受者即勞務分包人(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之間的勞務合同。這種合同關系與《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
這里應注意,勞務受包人合法運作必須包含兩種形式:一是與有勞務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即勞務分包人(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建立勞務分包合同關系。二是特定地區若干經過崗前培訓的自然人中的每一個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通過勞務作業分包中勞動關系模式圖,三方的勞動關系就清楚了:工人與勞務受包人確立了勞動關系,自然工人與勞務受包人之間由于勞動引起的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工人與勞務受包人又同時與勞務分包人形成勞務合同,由此引起的與勞動有關的法律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工人與勞務分包人的勞務合同的效力應低價于勞務受包人與勞務分包人的勞務合同,即“個體勞務合同”中關于工人權利的標準不能低于“集體勞務合同”中相應標準,當“個體勞務合同”與“集體勞務合同”相抵觸時,應按“集體勞務合同”相關條款執行。在勞務作業分包過程中由于工傷、報酬等引起的勞動糾紛也就很好處理,根據兩個合同的規定和各自依據的法律來分撥和處理三者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既有利于保護個人的權利,也理順了企業的權利和責任。
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從的關系不同承攬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始終處于平等的地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獨立性,提供的是一種獨立性勞動,并不存在支配服從的關系。而勞務關系中,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員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隸屬性。
二、工作者是否自帶勞動設備等不同:一般情況下勞務關系中雇員只提供自身的勞動能力,不需要提供設備。而承攬人要自己提供設備以便創造有利的勞動條件順利完成勞動成果。但是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員在雇主沒有相應工具的時候也會協商自帶工具,所以也不能單一片面的理解,要結合其他方面綜合認定。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內容不同:勞務關系中,雇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一般是繼續性提供勞力,以滿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
四、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不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報酬一般是一次性結算報酬。
原來,該學校是一所自考培訓學校,專門招收高中畢業考不上大學的學生進行培訓教學,然后統一參加自學考試。
他們的老師有一部分是學校專職員工,簽訂有正式的勞動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請的兼職教師,這部分人員很復雜:有高校的在職教師,有高校的在讀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師、退休人員,還有沒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勝任教師工作的人員等。在本案中,A要求確認與學校有事實勞動關系,A以前曾為某學校教師,后來由于某種原因不再繼續本職工作,因此專門為各種培訓學校從事兼職教師工作,A同時在多個學校從事兼職教師工作。仲裁 仲裁過程中,本律師提出A不是學校的正式員工,不接受學校的管理,沒有正式的工資收入,其勞務報酬是以課時為計費單位,不上課時沒有收入,同時不上課時A的時間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同時向仲裁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仲裁結果認定學校與A沒有事實勞動關系。辨析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企業用工形式呈現多樣化,如果沒有正式的合同約定,很難說清楚具體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質。本案中,由于學校與A沒有具體簽訂合同,所以在一般情況下,A與學校都很難證明雙方具體的關系,因此就要根據相應的證據來確認雙方的關系了。具體到本案當中,就涉及到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法律區分問題。具體來講,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可以從以下方面來把握:
1、勞務(雇傭)合同的形式 一般來講,以下幾種個人之間形成的關系可確認為勞務關系:如家庭幫工、農村幫工,又如單位請人臨時搬運貨物、看門、掃地等,還有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農村及鄉鎮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后,由該承包人招聘雇工從事該勞務作業;另外還有其他一些個人之間的雇工。
2、在用工主體為單位的情形下,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就比較難以區分了,要區分得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用工者有無接受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和領導。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所有規章制度,包括接受單位及單位領導的指揮、領導與安排,按照單位的規定上下班、作息時間,單位領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員工勞動崗位和內容,員工接受用人單位獎勵懲罰措施,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勞務(雇傭)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雙方約定要求完成雙方約定的工作,工作的質量、時間等都是特別約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時間、工作要求有比較大的區別。在約定以外的時間,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時間,同時也可以自由從事其他活動,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幾家單位上班。(2)工資性質的收入。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般在勞動期內有長期穩定的收入,而且該收入是穩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資、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僅與其工作業績有關,而且一般與企業的效益掛鉤,勞動者在經濟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要解聘勞動者,需要提前通知。勞務(雇傭)合同中,用人單位不必為受雇者提供有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待遇,所給的報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勞務的對價,與企業的效益無關,只與受雇者提供的勞務的數量和質量有關。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的情況和受雇者簽訂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該勞務(雇傭)合同沒有到期,單位只需承擔違約責任。(3)其他參考因素。一般來說,如具備工作時間短且為臨時性工作、工作場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數即提供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沒有一般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強等因素可以作為區別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依據。但是,不能反過來推斷,具備工作時間長期、工作場所固定、非按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勞動關系,因為衡量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主要還是從是否接受管理、指揮、領導及工資等實質因素考慮,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時間長短等只是參考因素。
勞務關系,只注重結果,比如說公司把一批活交給了張三去做,簽個合同規定好做成什么樣,什么時候交,做完后給多少錢就行了,至于他怎么去做的,是白天做的還是晚上做的,是機器做的還是找人做的,公司都不管,即使做的時候受了傷,也跟公司無關,公司不給他發工資,不給上保險,和公司的關系很松散;勞動關系,屬于隸屬關系,依附關系,公司對個人的一切負責(就先這樣理解吧),起碼生老病死得負責,和公司的關系很緊密;承包關系我覺得跟勞務關系差不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承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