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社保未簽勞動合同
已交社保未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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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沒有簽勞動合同,但是寫了一份協議,幫購買社保靠譜嗎?這種情況也是可以的,只要是正常的能夠保證你能夠按月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那么對于你來說就依法享受到了相應的一個社保的要求和待遇。
所以說沒有經濟勞動合同,實際上它也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但是如果能夠正常的購買社保實際上也是靠譜的,但確實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是屬于一種違法行為,只要自己能夠享受到社保,對于自己來說這是一個最大的根本利益,所以說對于自己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那么只要正常完成的社保的繳納,你就可以自己持有身份證件,去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查詢一下自己的社保,有沒有嚴格的按照自己的工作單位期間的工作年限,來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如果說正常的繳納社保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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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社保,只要待遇好,沒有克扣和強制加班,工資按時發放,你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自己想法,如果公司堅持不簽合同,可憑有關其它憑證向勞動局提出主張,一般不要把矛盾激化。
除非有一天公司無條件辭退你或以不正當理由處罰你,那你就可以到當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主張自己的雙倍工資賠償及其它權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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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已交社保,但是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風險嗎?一般情況下,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很少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不繳納社保的情形相對是比較常見的,但是繳納社保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是比較少見的,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那么一般都會出現在一定的時間段內進行補簽自己的勞動合同。
實際上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約束就是能夠約定企業單位正常給我們繳納社保,因為社保這一部分的支出是除了工資之外的第2個成本的支出,對于一個企業單位來說,它的這個支出成本相對來說是比較大的,所以說勞動合同的規定最大的約束其實指的就是我們的社保的一個約束。
但是正常繳納社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相信這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過后某一段時間都會給你正常的補簽,因為畢竟沒有異議,不簽訂勞動合同,再說了你跟企業單位已經建立了社保關系,在社保上面已經認定了和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他簽訂不簽訂這樣的一個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經沒有太多大大的意義了。所以他在之后一定會補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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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交有一定的社保、工作也有年一定的年線、你離職都有補償的!
只是有多少之分、按勞動法執行吧!
我分析認為,這應該是一起典型的員工離職時,涉及經濟補償問題的勞動爭議案例。
為什么這么認定與解讀呢?很清楚,所在單位為員工繳納了社保,社保記錄在社保經辦部門,這是既定的客觀事實存在。可以講,社保關系這是木板上釘釘子的事情,是根本無法否認的。
但是,員工又苦于沒有勞動合同手續能夠佐證,單位就以此為由,否定員工工齡的客觀事實存在,這也就為進而否定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提供了可能性。這樣,涉及員工實際利益的,諸如經濟補償金等,有關企業法定職責與義務的問題,所在單位似乎有了逃避的理由或可能性。應該說,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問題,成了企業手上的救命稻草,僅此而已。
很顯然,人算不如天算。員工有社保繳納記錄,這個鐵的強有力證據在手,如果再附有其相關證據能夠驗證。我認為,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介入該案件時,完全能夠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做出員工工齡客觀存在的認定或判定,員工所在單位否定工齡客觀存在,以致圖謀逃避承擔經濟補償金責任的目的,實難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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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第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第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第3,如果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一年的時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入職一個多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試用期離職工資八折,這幾個問題可以說明,單位不夠正規,存在違反勞動法的情況。
下面將從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您可以維護的權益方面,為您一一分析。
01 公司存在問題的幾個方面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入職一個月以內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并且對于違反規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二、繳納社保的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實際工作中,社保系統可以直接補繳前一個月的社保,所以,你現在入職一個多月,尚不能說明公司在社保繳納中存在違法行為。只要公司在這個月為你繳納社保并且補繳上上月的,就沒有問題。
三、試用期工資的問題。
1. 試用期三個月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根據題主試用期的約定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在三年以上。如果低于三年,就不合法。
2. 試用期工資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單位同您約定,試用期離職則工資打八折,如果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即不低于同崗位最低工資,也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話,是不違反勞動法的。
小結:根據題主提供的信息來看,目前能確定單位違法的地方是入職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及沒有及時繳納社保。下面將根據以上問題給出相應的維權建議。
02 根據以上問題,題主該如何維權?
一、入職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題主的情況,您在自入職次月起到入職不滿一年的這段時間離職的話,如果單位仍然未跟您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您二倍工資補償金。
此處維權注意點:如果入職滿一年,單位仍然沒有跟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您也沒有提出維權,則視為單位已經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再就未簽合同事項提出補償金要求的。
二、入職后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單位一直沒有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您可以這樣維權:
1. 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理由提出離職
2. 要求單位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3. 要求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金額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三、存在違法約定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不合法的
1.既然已經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那么,如果您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是三年以上的話,就存在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現象。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尚未結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支付賠償金。
2. 如果您試用期工資低于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本地區最低工資的話,則由用單位給予補足。
綜上所述,題主既然想到要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給您如下建議:
如果您覺得這個單位尚可,愿意繼續工作的話,可以暫時把公司這些不合法行為放在一邊,先好好工作。因為現在維權,能拿到的補償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建議您根據公司的情況,如果以后仍然存在文中所述違法行為,那就在將來想要離職的時候,根據文中我的建議,提出自己的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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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問題分二個方面:一是社保方面同意你一次性補繳社保費,這對你是好事(因為政策上原則不得補繳),必須抓緊時間辦。二是你提出了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問題,我想應該是牽涉到單位是否承擔其應承擔的社保費用的問題。這事不能簡單定論,因為不知道你與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前者單位要承擔你的社保費用,后者就不存在該問題。如果能確定你與公司是勞動關系,只是沒簽勞動合同,那就先與公司聯系解決社保問題,解決不了,可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反之,如果勞動合同問題與社保沒關系,那您就盡快補繳社保費用吧,糾纏合同問題與辦退休沒什么必然關系。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已交社保未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