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后的債務利息
強制執行后的債務利息
如法院裁判文書判明按債權糾紛合同約定利息率計算至完全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日止,如法院裁判文書審明債權糾紛合同未約定利息,則法院強制執行其間按法院執行規定的年率6%計算資全占用費替代利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按法院判決書所確定的時間履行債務的,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是這樣的:
1、一般債務利息,也就是雙方約定的債務利息,判決后未履行的,繼續計算。
2、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是法院判決書限定的時間未履行的,之后除要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外,還要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遲延利息按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
如果對方惡意逃避執行,法院執行局會依據情節對其實施公告失信人名單以及拘留乃至以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還款利息是依據法院判決書上的數額來執行的。
金錢給付的債務執行,強制執行時要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延遲履行金。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據此,延遲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延遲履行債務利息=判決書中所確定的本息×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延遲履行期間×2。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的規定,分以下兩個階段分別計算處理:
1、遲延履行期間在2014年8月1日前的,按實際約定利息或者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相同時期的一般債務利息停止計算;
2、遲延履行期間在2014年8月1日后的,按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遲延履行利息;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同時,雙方約定的利息和法院判決的一般債務利息仍按原方法計算。
執行中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兩倍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目前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9]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原來的判決書上一般會寫明付款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例如,被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給原告現金某某元,逾期支付的,按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收利息。
然后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利息,統一按每日萬分之1.75(相當于年息百分之6.39)計算利息。
具體計算就是:
應付金額=應付本金x1.75x逾期天數/10000
以上回答供參考。
附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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