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加倍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這一般是在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判決書中最后會有的條款之一,主要目的是為了督促債務人在判決書中所規定的履行期內及時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不在規定的履行期內履行債務,那么就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附件: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94條: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批復》: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關于嚴格控制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委托執行和指定交叉執行的通知
1、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即新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現為基準利率,你可去銀行問,好像為5、6左右,)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公式為: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判決后不按期付清的,逾期利率按每日萬分之1.75計算。
例如,欠款10萬,判決1月1日之前歸還,實際上是4月1日歸還的,延遲了100天。那么遲延履行金是:
10萬x萬分之1.75×100天=1750元。
大體上相當于月息0.525%,年息6.44%。
另外,如果原來當事人之間已經約定逾期利息,則判決會逾期履行的利息=原來約定利息+萬分之1.75每日
從2019年10月26日起計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決數額的債務約定利息的兩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含判決確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區分為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兩部分,判決利息按判決確定的利率計算;3、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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