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七天無工資協議合法嗎
試用期七天無工資協議合法嗎
條友你好?非常榮幸有機會回答你的問題!你說的問題社會上確實也有存在,這種問題就像姜太公釣魚,直鉤釣直魚,愿者上鉤!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界定!
本人認為:如果用人單位在見面會上已明確告訴你,有七天時間是相互選擇觀察期,這七天相互不負責任,也沒有工資,七天過后雙方覺得滿意就簽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套路欺詐,那么用人單位的舉措還是比較合情合理的!
因為社會上有許多用人單位,對崗位知識和技能水平都要求比較苛刻,而面對應聘人員的真實水平情況有不了解!所以才有這樣的約定產生,社會上也有許多企業利用這種方法選擇員工!在說也平等的給你提供了一個你對企業的觀察期,這種方法可以提高雙方的相互了解!也可避免雙方有些不必要的麻煩!所以本人認為這種做法還是比較合情合理的!我的回答完畢!謝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你只是試用期,而且是7天,所以未簽合同,不違法。但是沒給工資,可以要求把工資給你,不然投訴到勞動監查大隊。
不合法,應該結算試用期5天的工資,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擴展資料: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企業不給試用期工資”該約定是違法和無效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內,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須按雙方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如果你在試用期后離職,單位應當根據合同依法支付就已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所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企業以試用期為由扣發其七天的工資,屬無故克扣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
建議在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予以訴訟,注意收集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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