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總的指導原則是哪一原則
行政機關總的指導原則是哪一原則
1887年威爾遜在《行政學研究》一文中提出了政治與行政二分原則,認為政治關注的是民主,行政關注的是效率。
從此,效率成為公共行政的首要目標和指導原則。
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基于國家的法律、政策采用倡導、引導、勸告等方式作出的,旨在引導行政相對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一種不具有強制性和拘束力的行政行為。 特征:1.不具有法律效果,2.不具有強制性。
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置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適應需要原則; 2.精簡原則; 3.高效率原則; 4.依法設置的原則。
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的原則:《行政許可法》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監督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基本原則:
1、一切行政活動都是直接或間接與國家權力相聯系,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
2、行政管理是根據國家法律推行政務的組織活動。在執行中又能動地參與和影響國家立法和政治決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活動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會的公共事務,又執行階級統治的政治職能。
4、行政管理要講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過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監督和改革等方式,最優地實現預定的國家任務,并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類改造社會的實踐活動的一個特定領域,有它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一、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四、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五、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六、當事人有權辯論原則 七、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八、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依法行政為行政機關總部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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