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則根源于什么
行政合理性原則根源于什么
行政法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的關系:
一、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合法性原則為前提,違反任何一條均是不被許可的。
二、只有在行政合法的存在和成立的條件下,行政合理性原則才會被允許施行。
三、行政合法性原則是多面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單面手。合法性原則可用于羈束政府行為,也可用于自由裁量。而合理性原則只能“生存”在合法的自由裁量權的“樹蔭”下。
四、行政合法性原則既適用于行政管理,又適用于行政訴訟。而行政合理性原則不適用于行政訴訟。
五、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構成行政違法,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構成行政不當。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合稱為行政瑕疵??傊?,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關系十分密切,兩者的基本目標是一致的,都是規范行政活動的基本準則。但是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根本,是法律確定的原則;合理性原則是延伸,是適用法律演化的原則。它們都是行政法公認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涵義: 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基于行政職權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而產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自行決定的處置權,即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方面的選擇權。 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則解決行政合法和非法的問題,合理性原則是解決行政合理與失當的問題。這兩個原則是互相關聯,相互依賴的。 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第一,行政行為所基于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行政行為的做出是符合當時的情態時宜的第二,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建立在法律法規確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具有可比性,應當既能進行同類行為的縱向比較,也能同相鄰行政行為進行橫向比較,即其它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在比較中顯得適度 第四,行政行為的結果應當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應當經得起社會輿論的議論和評價。在社會評價中公平公正。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于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③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準,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其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根據法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限制程度的不同,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準,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采取具體措施?! ?3)法律規定了具體明確的范圍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 』谏鐣?、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承認和保護行政自由裁量權十分必要,但是也必須看到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有被濫用的可能,應當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加以控制。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于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所確立的法治原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除了有法律明確具體規定的羈束行政行為外,有相當一部分是屬于在行政職權范圍內,可以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如在數量控制。范圍確定、時限長短、處罰幅度等方面,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既然行政機關具有自由活動的空間和權力,必然會因此產生在這個空間范圍內作出的決定是否適當、合理,是否公正的問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則不能保障其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和應有的行政效率。反之,如果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不加限制,則極易發生濫用權力,隨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現象。行政法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目的就是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出于合理動機,遵循正當程序,作出合法適當的行政行為。 我國法學界認為關于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主要有三項:
1.正當性。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于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
2.平衡性。行政機關在選擇作出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3.情理性。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者違背情理的義務。如行政機關改變了審批標準后,就去處罰以前經過批準、仍按照原標準執行的行政相對人,這就不合情理。通俗點講是: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目的、必須具有合理的動機、必須考慮相關因素、必須符合公正原則。
1、內容。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項: 第一,正當性。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于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體在選擇作出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違背情理的義務。 2、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則應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上體現。換言之,在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下,應該也必須貫徹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不具合法性,這一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便無從談起。更不能強調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而不顧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是指合法范圍內的合理。 2、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根據其確立的特點,既適用于具體的行政行為,亦適用抽象的行政行為。因為不但特定的行政行為要合理,而且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包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和命令也要合理。 3、純行政領域。行政合理性原則僅適用行政領域,即只能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上體現。并且這一原則只適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范圍以內的行為。合理性原則不適用司法主體的行為。這一點應特別注意。 4、實體與程序。行政法有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之分,它們是行政法律制度的兩個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則既是一個行政實體法原則,而且更是行政程序法原則。 5、行政、司法審查。從法律救濟上說,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要接受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如對造成顯失公正結果的行政濫用職權,《行訴法》第54條第(四)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彼^顯失公正的認定,靠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則。
A.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
C.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法律目的,無論有無成文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運用權力時必須符合法律目的;
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動機正當要求行政機關不能以執行法律的名義,將自己的偏見、歧視、惡意等強加于公民和社會組織;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如果在具體處理案件時,重者輕處,輕者重處,顯然違反常規和處罰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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