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社保對法人懲罰
公司欠社保對法人懲罰
單位違反養老保險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于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并追繳其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找代賬公司顯然不合適,也得不到支持。2011年開公司,經營不到1年倒閉,正常代賬到2018年。正常代賬需要委托合同,并支付代賬費用,通常情形下,現在說,你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上報的社會保險費用你又是受益人,以過錯責任要求賬公司承擔顯然不合適。
注銷公司不一定清算。一般而言,公司倒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作出解散決定,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在發現資不抵債時進入破產程序,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但是,清算并不是公司注銷的必經程序,實踐中,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承諾依法承擔責任時,也可以將公司注銷。但是,股東認繳資本沒有實繳的情形下,對于未認繳的實際數額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19萬元的社會保險費用執行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執行可能需要作出實質判斷。如果你在公司注銷期間已通過其他形式繳納了社會保險,因社會保險的賬戶就是你的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理由申請執行。
- 唯有你在公司注銷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有執行的可能性。如果公司的股東認繳的資本已經實際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也無法執行;只有還有股東認繳的資本沒有實際繳納,才有可能在未繳納的實際范圍內強制執行。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這個問題要分具體情況的!1,先糾正一個概念:法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個人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一個概念。題主說自己是法人,其實是法定代表人。
2,有限責任公司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對于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證明自己的財產與法人財產沒有混同,實踐中是比較困難的。所以當法人交不起工商局罰款后,又沒有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工商局就會強制執行,這樣就有可能對法定代表人的財產采取措施。
3,法人是一個獨立的實體。只要股東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出資義務,那么法人就以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工商部門只能執行法人的財產,而對法定代表人的財產是無權執行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轉移資產的,法人就與該股東有連帶責任,法人可以在繳納了罰款后向未出資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要求求償。
4,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法人不對90萬元的罰款進行復議和訴訟,那么該罰款決定就生效了。此時,法人不執行該罰款,工商局就會申請強制執行,有可能會將法人列入黑名單。法定代表人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將可能會被列入黑名單,這樣的話,法定代表人將會受到很多限制,3年內也將不能再注冊公司,也就不能貸款、買房。
所以,只要你的公司不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法人罰款90萬,對你這個法定代表人的財產沒有關系,但與你這個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有關系,你將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單而處處受限。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規范的企業單位通常都會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該公司未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已導致員工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目前來說,如員工在職時,個人因患病就診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員工有權要求該公司按醫保待遇標準賠償損失。又如生育保險,女員工生育孩子所發生的有關一切費用,都應當按生育保險待遇標準賠償員工的損失。如果發生以上糾紛,都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費所造成的。假如目前未曾發生以上社保待遇上的損失,但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實質上已損害了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如失業后的社會保障,產生醫療費用未得到補償等,則屬于社會保險爭議糾紛,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社會保險爭議糾紛,勞動監察機構或勞動仲裁委員會其功能只起到調解或督促的作用,沒權強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其法律關系是社會保險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所以必須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舉報,由社保部門責令該公司補繳欠繳的社保費。只有通過社保征繳部門才能強制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保費。
如果社保征繳部門認定不能補繳,而已造成勞動者應有社保待遇的損失的,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看到這個問題,不得不先糾正一個概念!我們千萬別把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搞混了。
我們先弄清楚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一、在勞動監察大隊這里,沒有所謂的勝算,勞動監察大隊更多的是對企業違規的處罰權,而沒有強制執行權。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寧愿接受處罰,也不改正,那么勞動監察大隊只能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而對于你自己,仍然要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勞動仲裁,說直白點就是一個專門正對勞動爭議的法庭,在裁決后,如果企業不執行,那我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沒簽合同、沒交社保,如果要去投訴,必須要證明自己的勞動關系!
無論是去勞動監察大隊,還是去申請勞動仲裁,你都得提供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因為沒有合同、沒有社保,那么工資轉賬流水、考慮打卡記錄、工資條、工作記錄、公司發布的有你信息的通知通告(比如罰款、晉升)等。
公司沒簽合同、沒交社保,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但不一定有結果。
勞動監察大隊最長調查和出結果的時間也要60天,和勞動仲裁差不多。但實際過程中,如果遇到負責的,可能會比較快一點。但勞動監察大隊對于你的訴求,只能協調,如果公司不理會,勞動監察大隊,最多只會對企業進行罰款等處罰,最后還是會建議你去申請勞動仲裁。
沒合同、沒社保,申請勞動仲裁,關鍵就看勞動關系的證明!
關于勞動關系如何取證,本號有專門的文章講述,這里不詳細說了。針對這種情況,重點就是工資轉賬流水、工資條、考勤表、工資記錄、公司群聊天記錄、公司的通知、工作服、工牌等等。另外記得,要補繳社保,必須去社保部門投訴。
總的來說,這種情況對于證據的要求非常高,多收集一些證據吧!
兩種方式都可以去維護自己權益。如果從時間效率上來看,投訴后勞動監察部門會及時處理糾紛,而勞動仲裁除了需要走時間程序外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應訴的能力,同時即使有了仲裁結果,如果用人單位不服裁決還會提出向法院申請訴訟,拖延時間更久不利于糾紛解決,以下是關于兩者的一些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勞動爭議適用調解、仲裁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決定的;勞動監察的產生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決定的。其中,從合同到仲裁,帶有傳統的私法特征;而從基準到監察則主要體現公法的特征。
第二,機構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機構。
第三,適用法律規范不同。勞動法律規范按其規定事項不同,可劃分為關于勞動者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和關于勞動關系運行規則的法律規范;按其法律約束力的不同,可劃分為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法律規范。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勞動監察處理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
第四,程序不同。勞動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即不訴不理,勞動監察主體應主動進行監察。勞動仲裁適用調解程序,勞動監察不適用調解程序,勞動監察體現的是強制原則,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允許通過勞動者放棄權利,免于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處理不同。勞動仲裁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限于民事責任,勞動監察除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證據收集方式不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舉證,而且可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
第七,后果不同。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不服勞動監察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小規模公司也要看具體情況,有的情況(退休返聘、待崗實習等)就不交社保。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5條規定,下面這6種情形擬列入社保“黑名單”!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且拒不整改。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并且拒不整改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黑名單”后將會受到聯合懲戒坐高鐵、乘飛機、考公務員或受限,對于企業來說,不給員工繳“五險一金”將付出更多代價。
還要提醒你注意的是,社保一旦斷了真的很麻煩,因為它是跟很多政策直接掛鉤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欠社保對法人懲罰“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