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公積金如何撤出
離婚后公積金如何撤出
一、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分割。從本質上說,住房公積金仍是一種福利,由原來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為現在逐月歸集的個人、集體、國家共同承擔的一種福利轉化形式,其本質屬性是一種住房的長期儲蓄,由國家設置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在職工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作為儲蓄,它屬于職工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由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外的,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積金時要分清資金取得的時間。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 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捎谧》抗e金非現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現,公積金所有權人是沒有理由將住房公積金從其帳戶中提出,也就是說資金無法變現,這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抗辯方拒絕分割住房公積金的一個理由。
離婚后一方可以終止公積金繳費,單位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3年期以上(或連續3年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正常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和保險;提供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同時提交銀行要求的相關文件,如購房合同或房屋預售合同、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公積金繳存的證明等。
首先關于夫妻雙方離婚前的貸款債務,即便你們在離婚協議里自愿約定的還款方式債權對象,與銀行貸款協議內容不同的話,那么從法律支持上來講,這樣的離婚協議條款對銀行是沒有效力的!你這種情況一般是無法給與撤銷的,而且即便撤消了,房管局或者銀行征信上一旦有你的購房過往信息,同樣可以認定你再買房是二套房
本人帶身份證,貸款合同,離婚證和貸款有關手續去當時辦貸款的地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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