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與先合同義務
附隨義務與先合同義務
試答一下: 附隨義務區別于主給付義務,不履行附隨義務當然構成違約,可向其主張違約責任,這個沒有任何問題,關于在于能否以附隨義務的不履行來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個解除情形,分別規定在合同法第九十三和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不履行附隨義務,如果約定的情況下,是可以以約定條件解除合同的。那么,問題在于沒有約定,能否解除呢?從我國立法上來說,合同法94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其并沒有直接規定附隨義務可以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履行主要債務可以理解為主給付義務且經催告仍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解除。筆者認為,在學理上分析,其并未意味著不履行附隨義務一概不能解除,某些附隨義務可以夠成交易的重大事項,若不履行,交易無法進行,如此可以認為其不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從而解除合同。 以上。。簡單作答,敬請大神指正。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目的或功能上的差異,不確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或協議的可能性是不同的,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先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這主要是由于合同義務的時間不同,合同義務是在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直到合同成立.
您好, 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
而合同的附隨義務是相對于合同的主義務而言,是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以外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后合同義務又稱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兩者的區別主要就在于義務產生的時間的不同,先合同義務是產生在締約過程中,到合同成立為止。而付隨義務則是伴隨著合同的產生、履行、消滅的全過程。我還是贊成王利明的觀點,先合同義務只是付隨義務的一部分,而付隨義務要包括先合同義務,只是為了締約過失責任而區分。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淵源——先合同義務的理論淵源可溯至羅馬法,其理論基礎為誠信原則.
內涵——先合同義務存在于締約過程,其起止時間分別為”要約生效”與”合同生效”.作為合同附隨義務,先合同義務之產生與存續依賴于締約行為及當事人對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義務突出的特征在于義務的法定性與附隨性.先合同義務法律制度的價值在于體現民法衡平、正義的理念與誠信精神.
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附有的一定附隨義務。具體包括:①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要約的義務;②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③合同訂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義務;④協作和照顧的義務;⑤忠實義務;⑥保密義務;⑦不得濫用談判自由的義務。
附隨義務在我國《合同法》中應嚴格定義為狹義的概念。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二是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
區別主要在于合同各個不同階段
合同義務指的是合同中簽訂的明示義務,你們不可能簽訂這樣的條款,即人身保障條款
附隨義務(合同履行中的義務)包括
A,及時通知的義務:這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及時通知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附隨義務,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有危害危險的義務…
B,協助義務:協助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
C,提供必需條件的義務:指提供完成合同必需條件的義務…
D,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在合同相對方未履行主合同義務等情況下,在力所能及的地方應防止對方損失擴大…
E,保密義務:在合同履行時獲得對方商業秘密的時候,必須盡保密義務
前合同義務: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保護等義務
后合同義務:指合同關系消滅后,當事人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后事務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目的或功能上的差異,不確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或協議的可能性是不同的,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先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這主要是由于合同義務的時間不同,合同義務是在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直到合同成立. 一.附帶義務的概念:國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義務的含義,因此學術界不同意。附件是一種廣義和狹義的概念,包括合同的義務、合同的義務和合同的義務。附帶義務的范圍是指合同的過程,幫助履行主要的支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P.16先生的觀點是,他認為擔保債務與債務之間的關系,除了支付義務之外,基于誠信原則,它是雙方之間的保護、照顧、通知義務、忠誠和協調的努力。 二.從支付義務的概念上看,從支付義務到義務,它不是獨立的含義,只有承擔主要支付義務的義務。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確定合同的類型,而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因:根據法律的成文法、當事人協議、誠信原則和補充合同解釋。 合同義務的概念:首先,合同義務是在合同成立前由合同各方承擔的法律義務。這是一種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民法公平原則的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體現。主要包括雙方之間的相互保護、通知、保密、合作和其他義務。合同法第42條: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訂立合同、惡意協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三)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第43條本法所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所知悉的任何商業秘密,不論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的泄露或者使用不當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支付義務與附加義務的區別。 1.目的或功能的差異。支付義務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利益的利益,使贏家支付的義務更完善;在狹義上,依附的義務是彌補支付義務的不足,從而保證債權人的內在利益的完整性。從價值取向的角度來看,支付義務的設計是為了滿足接受者的義務,而附件的價值則是最大化合同的收益。所以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不同的。 2.不確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支付的義務和附件的義務從一開始就沒有完全確定,但情況仍然不同。從支付義務到保證主要支付義務是目的,其內容的內容通常可以在債務發生時確定。當它發生時,幾乎不可能確定或有負債。 3.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是不同的。從支付義務的發生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協議、誠信原則。其法律淵源是“皇帝”在民法上的誠信原則。從強制內容看,通常從支付義務的內容到增加一項支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采取其他行動,如高度不確定性、法律或議定的業務更強;雖然在法理學現代化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趨勢,但其內容仍具有不確定性的基本特征,因此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較小。 4.不同的訴訟。擔保義務與支付義務之間的區別,應當是獨立章節作為判斷標準履行,獨立于支付義務的行為,不能獨立履行擔保義務。可以肯定的是,然而,無法獨立在這里指的是附加的義務,是指擔保義務本身并不成為訴訟請求的對象,但如果違反擔保義務,并積極構成侵犯債權,債權人可能損壞賠償的名義申請債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違反這兩個義務,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不同的。違反義務的擔保的范圍應該固有利益的損害賠償,但由于支付義務,以確保和支持主要的支付義務,如果違反后主要的支付義務無法履行,履行賠償的利益問題。第二,是否產生同時行使答辯權和免責聲明。從付款義務為保證和輔助主要支付義務的目的,因此從支付義務發生后,如導致付款義務不能履行或無利息,可以同時生產、履行或終止權利。但是,有義務保護債權人的固有利益,違反下列原則的行為只會導致損害,但不應損害辯護權和撤銷權。 合同義務與附件義務的區別在于義務產生的時間,合同義務是在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直到合同成立。義務是伴隨著合同的產生、履行和消除而產生的。首先,合同義務只是義務的一部分,而支付的義務是首先將合同義務包括在內,而只是將合同義務與締約方的責任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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