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制定憲法的組織
有權制定憲法的組織
從制定憲法的過程來看,憲法制定者應當是屬于一個國家統治階級的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或者個人都無權制定憲法。人民制定憲法的方式通常表現為一部新的憲法的制定必須由一個國家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參與議論、提出立憲的建議,然后通過特殊的程序予以通過。根據憲法授權行使修改憲法或者解釋憲法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特定的主體,必須依照憲法所規定的嚴格的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的程序,才能對現行憲法作出修正或者解釋。
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于人民。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憲法制定權,無權制定憲法。憲法制定權與憲法制定活動密切相關。它不僅關系到憲法制定的正當性而且也關系到憲法功能的合理性。學術界對此雖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實踐中絕大多數人對此缺乏應有的認識,其巨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被忽視。
法律制定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
法律制定的主體就是立法主體,
立法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權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各種規范性文件以及認可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
第一,立法主體實際上主要是國家機關。
第二,有關國家機關只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才能成為某些立法的主體。
第三,應當注意組成國家機關的個人和國家機關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第四,應當注意參與立法者和立法主體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制定憲法的權利被稱之為憲法制定權,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于人民。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憲法制定權,無權制定憲法。人民擁有不受憲法制約的權力。中國應通過直接民主的方式制定一部新憲法。人民的憲制定權應該在更高的層面上得到實現。
憲法制定權與憲法制定活動密切相關。它不僅關系到憲法制定的正當性而且也關系到憲法功能的合理性。學術界對此雖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實踐中絕大多數人對此缺乏應有的認識,其巨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被忽視。
憲法的制定者只能是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無權作為憲法的制定者,也無權享有憲法制定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國家機關,當然也不能享有憲法制定權。況且我國憲法也從未規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享有憲法制定權,只規定了它有修改憲法的權力。
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制定了憲法,這種制定憲法的權力稱之為制憲權。
制憲權是一種創造憲法的權力,具有最高法源,沒有上位法律規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權之法律所規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憲目的和國際法所約束。制憲權不是國家權力,先於國家權力,高于國家權力,也不依附國家權力,并據此產生國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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