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如何售房
夫妻一方死亡如何售房
如果是夫妻共同購買房屋,丈夫去世后,首先要解決的是屬于丈夫那部分的遺產繼承問題。
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比較簡單,只要遺囑合法,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繼承。
法定繼承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囑,那么,繼承時,先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實現繼承,有一個符合法定第一繼承條件的人,算一個,并平均各繼承一份。如果丈夫死亡時,父母還健在,不久,丈夫的父母也相繼離世,那么,丈夫的其他弟兄姐妹,甚至七姑八婆的也會間接繼承。這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若要丈夫的直系親屬完全繼承,需要眾多證明(父母于丈夫去世前亡故的證明,或間接繼承的非直系親屬放棄繼承的證明……)
在諸多證明下,由丈夫直系親屬(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實現繼承。
繼承后,才可以進行產權的轉讓。轉讓房屋產權時,必須所有合法繼承人簽字,并到公證處公證,即可到親房屋產權登記部門進行過戶手續。
您好!
不可以直接買賣。一定要注意:夫妻雙方共有房產,一方去世之后,房子不會“自然”的全部歸屬另一方!
因此,在世一方無法直接買賣,必須要經歷繼承、過戶手續之后再行處置。
以下從兩個方面做一個解答:
房產處置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房產處置,必須要由產權人來進行,道理很簡答:不能把不屬于自己的東西賣給別人。
當任何一個人去世之后,TA的個人合法財產將變成遺產。如果有合法、有效遺囑,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合法有效遺囑,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人繼承。
結合題主的問題,“翻譯”一下就是:
夫妻雙方共有的房產中,一方去世,一半兒是作為去世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
這部分財產變成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不一定只有在世一方一人。
因此,夫妻雙方中一方去世之后,在未辦理繼承之前,房子不會完全屬于在世一方。
而未來要進行房產處置,就必須要盡快確定產權人。確定產權人之前,要先確定繼承人。
小結一下就是:
確定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辦理過戶。這三步是未來能夠處置房產的前提。
如何辦理?
1.確定繼承人。
在假設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確定繼承人。題主的情況中,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有繼承權的人包括:配偶(在世一方)、子女、去世人的父母。
以上三類人,按照“平均”原則,享有整個房產的1/2的繼承權。所以,法定繼承情況下,往往會產生一個結果——本來是夫妻倆努力來的房子,一旦有人去世,房子的份額就可能分給很多人!
從處理辦法上,給出兩條建議:
建議(一):由在世配偶全部繼承。原因是:房屋產權依然“攥在”一個人手里,對在世配偶的保障性會更強。并且未來這套房子如何處置,完全一個人說了算,會少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建議(二):由夫妻的子女繼承。原因是:子女本身就是合法繼承人,只要子女對父母孝敬,也是遲早要給的事兒。
2.辦理繼承手續。
上述給出的繼承人建議,會產生兩種結果:
一種結果是全部繼承人都同意。不管是平均分還是集中到一人名下,例如,子女們都樂意先將房子全部繼承到父親或者母親名下。這種結果,是指的“無爭議”。
一種結果是繼承人不同意、達不成一致。例如,有些人就要多分,其他人不同意,爭執不下。這種結果,指的是“有爭議”。
簡單說一下常規的辦理方式:
無爭議情況下,現行常規方式是去公證處辦理一個《繼承權公證書》。所有繼承人到場、放棄繼承到人可以委托,準備好去世人(包括去世人本人、以及繼承人中去世的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財產證明。
有爭議情況下,就只能去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法院出具《法院判決書》。
3.辦理過戶。
拿著上面提到的《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去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把房產證上的產權人變更。
補充提示
房產證變更完成之后,房屋的產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例如出售。
但是這里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如果涉及到多位產權人,那么在房產證變更的時候,要注意“共有情況”,這個對后期出售有比較大的影響:
如果是“按份共有”,未來出售的時候,只需要有占據2/3以上產權份額的人同意,即可出售。
如果是“共同共有”,未來出售的時候,就需要所有產權人同意,方可出售。
您好!
建議盡快過戶。
一定要避免兩個認知上的誤區:
- 夫妻的房子,一方去世了,房子就自然歸在世一方了。
- 即便不過戶也不影響現在什么,到時候再說也來得及。
以上是常見的老百姓的認為——全是錯誤的。
我們舉個簡單例子,不做任何發生意外的假設:
家庭結構特別簡單,夫妻、獨生子,三口之家,非常和睦。夫妻雙方的父母均已過世。
兩人想著,未來夫妻倆的房子,肯定是兒子的。而且從法定繼承角度,也不會存在其他繼承人。
假設丈夫去世了,房子一直沒過戶。未來若干年后,妻子也去世了。按理說,這時候房子應該全是兒子的了吧?所以,不過戶也沒事?
兒子結婚生子,兒子的孩子又結婚生子……一直延續,這套房子就一直往下延伸,似乎也沒什么問題。
問題來了:這套房子到底算是誰的?可以很明確的告訴題主——房子誰的也不算。所有的人擁有的,僅僅是可以繼承的權利,而沒有房產的產權。
這時候,假如有人想賣房了、想把房子租出去、房子面臨拆遷了……沒有人能辦,沒有人能繼續享受收益。
這只是個假想中的簡單的不能再簡單的例子。還沒有考慮任何可能的意外,例如,孩子突發意外去世了,他的繼承份額怎么處理?萬一孩子不孝順怎么辦?萬一夫妻一方去世時父母還在世怎么辦?等等。
回到題主的問題,以下分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先說說上面兩個錯誤認知
- 先說說不過戶的結果是什么。如果不過戶,直接結果是屬于去世方的那一部分份額,始終是“空”的,相當于房子中一部分是“沒主”的。沒主的房子,沒有任何人有權利進行任何處置。
- 大家可能會有這樣的認知:空著就空著,我就住著,我處置不了,別人也動不了。其實這種觀點特別錯誤。這恰恰就是不及時過戶可能會產生的后果——未來,從理論上,這套房子可能被很多人、可以合法的分割,但凡有誰想著要分割,就必然引起一場不小的糾紛。更關鍵的是,想分割的人,基本是一定可以分走的。這就是拖延的后果。
所以,別拖延、盡快辦理繼承手續,才是避免今后麻煩的最好選擇——提前把房子的產權人定下來,大家都安心。
怎么辦理過戶?
1.確定繼承人。
開篇即提到:不會自然歸屬于在世一方。這是因為去世人可能有多位法定繼承人。
按照《民法典》(現行《繼承法》)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這三類人具有同等繼承權。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
所以,只要存在多位繼承人的情況下,就不可能自然歸屬于在世一方。
那么,就要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無非是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大家商量好了、達成一致;一種結果就是大家談不好,引起糾紛了。這時候,就會涉及到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
2.繼承方式。
根據繼承人之間的協商結果,目前同行的辦理方式分為兩種:
- 一種是繼承權公證。適用于無爭議的情況。先去公證處,辦理一個《繼承權公證書》。具體要求這里不贅述了,可以翻閱本人之前的有關文章,或者直接去當地公證處問一下就全清楚了。
- 一種是訴訟。適用于有爭議的情況。去法院立案,經過訴訟,法院出具《法院判決書》。
還有兩種小眾化的辦理繼承的方式,簡單提及一下:
- 一種是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手續(適用于無爭議情況),繞過公證處(可以少繳納公證費)。這個看地方,全國不普適。
- 一種是通過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適用于有爭議情況),調解成功的,拿到《調解書》,再去法院辦理一個《民事裁定書》,再去拿著裁定書過戶。
3.辦理過戶登記。
這一步相對簡單。
有了上述憑證(公證書、或判決書),繼承人去辦理即可,把房產證變更為繼承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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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為財產,人不在則為遺產,則一半為遺產。
遺產按照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分成N份。若買賣則分父母(岳父母)是都在,若不在,開證明在配偶之前死亡,子女放棄繼承即可買賣。若在,父母(岳父母)能放棄繼承,開證明也可買賣,若不同意放棄繼承,則簽好協議補償款項后進行買賣。
千萬不能等到配偶去世,父母(岳父母)去世,父母(岳父母)還有其他子女需要繼承父母(岳父母)那份,那時手續更復雜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夫妻一方死亡如何售房“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