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緩期執行?
什么是緩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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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緩四就是說有期徒刑這三年不執行,然后給你四年的緩刑考驗期,在這四年里如果你違反了法律規定某些情形、法院對你下達的禁制令或者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有漏罪,則恢復執行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漏罪新罪還要數罪并罰。這四年不用坐牢,基本算是自由的。
緩刑,是指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 緩刑的基本特點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暫緩執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內保持執行的可能性。緩刑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罰的不予執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為條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則應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則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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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期執行是指:對于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適用緩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說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的,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
此外,刑法規定,對于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考驗期
緩刑不同于免除刑事處分,就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驗期。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緩刑是對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判處徒刑附加罰金的,徒刑緩刑,罰金仍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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