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離婚彩禮能退嗎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可退回彩禮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
2,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的
3,因一方給付彩禮,遭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2,第3項是以離婚為前提,才能提出
如果你的婚姻狀態符合以上條中任何一條,就可向女方主張退回彩禮,法院也會支持請求的
說又說回來了,既然結婚了,肯定婚前雙方也都不默生,都有所了解?,F在出現不想一起共同生活的癥結要問清楚,盡量協商解決,能和好盡量和好,畢竟結婚了,即使沒有在一起生活,從法律上講下一次再婚也屬于二婚,對雙方的名聲影響都不好。
如果協商不成,不能共同走下去,那就好合好散,趕緊離婚,誰也別再拖著耽誤誰,這樣對誰都不利。
這個根本就不要純存安法律來解決,只能通過法和情之間的關系,來解決此事。比如當時給了十萬彩禮錢,那這時退個七八萬應該比較合適,十萬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
婚后未共同生活,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
什么情形下可以索回“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可以索回“彩禮”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若雙方已共同生活,但卻未辦理法定的結婚手續的,即使是
是依照當地風俗進行的結婚儀式也不能依照該條款的規定主張返還“彩禮”的。因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要想討回已付的“彩禮”只能是依據其他法律規定。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該情形其實是對上一種情形的補充,為了防止婚姻一方采取
結婚的方式從而騙取另一方的財物。婚姻登記具有神圣性,不應只有形式功能,更有具備法律賦予的實質性功能。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雖然法律賦予了生活困難者救濟權,不過給付人應當承擔其其中的舉證責任,應該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身因婚前給付“彩禮”從而導致了其生活困難。
拋開給付人的舉證責任不說,該條款同時也在警醒受給付人:“彩禮”適可而止,應根據給付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衡量,不應該一味地滿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因為,如果因為給付“彩禮”造成了給付人生活困難,最終,給付人還是可以索要回來的。
要在上述第二、三種情形下要求返還“彩禮”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那么在符合相關情形下,“彩禮”是否應當全額退還呢?
答案是: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通常法院是要判決全額退還“彩禮”的。
當然了,在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當生活時間不長的情況下,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訴求返還“彩禮”的,不過此時,法院就會運用“自由裁量”的權力,來判斷是否全額退還或者退還比例了。
辦理結婚登記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原則上不應返還。
對于結婚時間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一般指5萬元以上),法院會考慮適當放寬“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但并非全額返還,返還比例不會過高。
你好!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您的情況屬于第二款“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的情形,所以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