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公安不立案怎么辦?
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人民群眾反響強烈。浙江高院歷來高度重視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先后下發了《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以及《關于進一步完善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虛假訴訟公安不立案怎么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依法從嚴打擊通過虛假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依法行使訴權,同時堅持問題導向,著眼于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司法實踐提供有效指導。
首先我們先要了解什么情況下屬于虛假訴訟,下面林律師就簡單給大家介紹一下關于虛假訴訟的相關規定:
(一)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虛假訴訟行為:
1. 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2.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
3. 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 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
5.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6. 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7.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他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8.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二)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行為:
1. 在立案過程中,通過捏造當事人信息或與他人串通虛構當事人信息等方式騙取法院立案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偽造租賃協議虛構債權債務;
3.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或部分清償的事實,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4. 在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捏造身份關系提起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等訴訟行為;
5. 基于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6.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陳述,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行為;
7.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對于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行為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進行處理,在具體量刑過程中慎用緩刑。
因此我們要用法律的手段嚴懲虛假訴訟人員,及時找相關專業律師,向法院上訴。
面對公安機關不作為的現象,我們可以向原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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