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小三有什么處理方法
從法律上來說,“第三者”主要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又另外找的人,不管是“情人”還是“小白臉”,能給別人當第三者的,大部分都是為了錢財,圖別人的錢財,才去破壞別人的婚姻的,法律對于這種情況也是不能容忍的,如果長期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第三者”法院還會以重婚罪來對其進行刑事懲罰。
那么,為什么說從2021年開始,“第三者”將會失業呢?民法典對小三有什么處理方法呢?
首先,大多數的“第三者”攪進別人的家庭,主要是為了錢財,也就是,通過自己年輕的資本獲得一定的收益,有的人給“第三者”買房子,買昂貴的名牌產品,給他們出錢,讓他們去投資,但是,這對于一個家庭或者法律來說,又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些開銷都是拿著夫妻共同財產去干著破壞夫妻關系的事情,所以,從2021年起,民法典對夫妻之間的家事代理權,僅僅限于家庭開支,也就是說,雖然夫妻任何一方可以代表家庭來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只能在家庭開支的情況下來處分財產,如果不是為了家庭開支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另一方有權把財產要回來,而且是無償的。
這就是說,從民法典生效以后,如果一方給“第三者”買的房子、買的昂貴物品、給他們的錢財,因為這些都不屬于家庭開支,另一方都是可以要回來的。
那么,有的人就會問,夫妻共同財產不是一人一半嗎?那么如果一方給“第三者”買了一個50萬的房子,那么是不是只能要回一半呢?答案是:
可以全部要回來!
因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所有,因此上,對于一套房子,肯定是全部要回來,而不是只要回屬于自己的一部分。
還有的朋友就會問,那么如果在離婚前,一方私自送給“第三者”的房子,離婚后能要回來不?答案是:
可以要回來!
不管有沒有離婚,只要是送給“第三者”的東西,統統都是可以要回來的,就算離婚了,發現婚前有送給別人的財物,依然是可以通過起訴把它要回來的。
通過“民法典對小三有什么處理方法”此文章可以得出,一些想當“第三者”的人,就一定會在思考自己的后路,不然,到最后,一切東西都被收回去了,自己什么都沒有留下,那么不就當然“失業”了嗎?大家說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