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于婆媳贍養
昨天在頭條看到一篇文章,說《民法典》從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
民法典對于婆媳贍養是怎樣規定的呢?
《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子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特定情況下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兒媳不是公婆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女婿不是岳父母財產的法定繼承人。
《民法典》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盡贍養義務;法律鼓勵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盡贍養義務。
之所以如此,是基于當前我國已進入程度相對嚴重的老齡化社會,加之由于上世紀后期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實施,現階段還存在著相當數量的獨生子女。如果不做出相應規定,“各人自掃門前雪”,勢必對獨生子女造成過重的養老負擔,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但是,對法律條文的解讀,千萬不要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片面錯誤!法律沒有規定,并不意味著兒媳、女婿就可以不贍養公婆、岳父母!
因為尊老愛幼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民法典》明確:鼓勵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贍養義務;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也就是說,民法典條文雖然沒有直接、明確的規定兒媳、女婿等姻親對公婆、岳父母盡贍養義務,但相互制約的法律條文,其實已經包含這種義務是義不容辭、責無旁貸的!換句話說: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道義上其實已經存在!
至于兒媳不是公婆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女婿不是岳父母財產的法定繼承人等條款,和上述內容其實同屬一個道理!因為物權法涉及到婚前婚后財產的公證、歸屬問題,上述說法貌似正確、合情、合理,但不要忘了:有關繼承的順序問題,排在第一順序的人,第一位就是配偶!也就是說,只要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那么相應的,他們的配偶——兒媳和女婿這些姻親,相應的也就間接獲得了繼承權!
家庭是社會關系的細胞,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社會關系的基本前提。無論是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還是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首先是靠良好的家風、民風和社會風氣維持的,是靠家庭成員和社會成員優良的傳統習慣、優秀的道德品質和崇高的個人素質來維持的。當依靠這些因素不能達到目的時,法律法規起到一個限制、約束、規范的作用。
以上是律師對“民法典對于婆媳贍養”看法和總結,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可以無所顧忌,肆無忌憚,為所欲為,無所不為!真要那樣的話,當你被千夫指、萬人罵、釘上道德的恥辱柱時,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