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經常在代理案件中,會遇到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比如受到欺詐,脅迫等。但是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其實“勞動合同無效”在實操認定還是比較難的,今天律師借此文章為大家分享關于“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及相關規定和理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1994年《勞動法》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2007年《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上述規定的重點已經為大家劃出,可以得知勞動合同無效情形比較少且部分無效不影響勞動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且是否有效并非當事人協商確認,而是由第三方機構(仲裁或者法院)來確認。接下來為大家分享實操中常見的疑問,供大家參考。
二、實操中疑問
1、什么情況可以視為“脅迫、欺詐”等情形?
勞辦發〔1995〕268號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第6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據此精神,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16條規定中所說的“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指有證據表明職工在受到脅迫或被對方乘己之危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指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是在雙方充分表達自己意思的基礎上、經平等協商、取得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代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法辦〔2011〕442號通知:用人單位或他人代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代簽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本人同意,或者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內容,如果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主張勞動合同無效的,不應予以支持。
3、勞動者未盡如實告知義務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津人社局函〔2019〕102號通知: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未按照前款規定如實說明,因欺詐導致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魯高法〔2008〕243號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勞動者也應當履行相關的說明義務,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原則上不確認勞動合同無效,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證據證明具有主觀上隱瞞、欺騙對方的故意,則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定構成欺詐,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4、勞動者以書面勞動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應如何處理?
贛高法〔2020〕67號:勞動者以書面勞動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嗎?
2020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以電子形式不屬于書面合同為由,請求確認該電子勞動合同無效,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6、外國人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勞動合同是否無效?
2011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臺港澳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上述人員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應當認定有關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應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浙法民一〔2009〕3號文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臺港澳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上述人員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應當認定有關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應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7、主張勞動合同無效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筆者認為:原則上還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過實操中勞動者欲證明勞動合同無效的難度還是很大。若勞動者以勞動合同內部分條款約定與實操不一致,而主張無效,很難勝訴。比如勞動合同內約定的標準工時,做五休二,每天工作八小時。但是實操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天工作十小時,與約定不符,勞動者主張該條款是用人單位以欺詐的手段與其簽訂的,主張無效,法院基本難以采信。但是換個角度,勞動者可以據此主張加班費,說不定是另外一個結果。
法院說理: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雙方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是否有效。該條款約定,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為2,999元,而在實際履行中,用人單位先后按月工資標準4,000元、4,200元支付勞動者工資。鑒于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與實際發放工資不一致的情形時有發生,故不能僅以兩者不一致來認定勞動者系受用人單位欺詐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系受欺詐所簽,故勞動者的上訴請求,本院難以支持。——(2020)滬01民終6361號
8、欠缺部分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否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筆者認為欠缺部分必備條款,并不必然導致整份勞動合同合同的無效,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再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明確必備的重要事項
但若用人單位并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是主張實操中簽署的比如《職員登記表》等,已經等同于書面勞動合同,該主張亦得不到支持。這并不是缺乏部分必要條款,而是缺乏全部必要條款,根本不是書面的勞動合同。具體可以參考判例(2020)滬02民終8428號
9、違反勞務派遣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本院認為,《勞動合同法》中關于“三性”崗位的規定,系以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為義務主體的管理性規定,僅違反上述管理性規定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故張竹俊據此要求確認與徐匯人力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2019)滬01民終14746號
10、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成功案例
筆者搜尋大量案例,成功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案例相對比較少,可見舉證很難。摘取部分成功案例的說理,供大家在實操中把握!
(1)“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者就工作背景和學歷背景等與工作有關情況未履行如實說明義務的,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現被告提交的簡歷顯示其畢業于阜寧溝墩技校服裝設計與工程專業,其提交的學歷原件顯示其1998年9月至2001年6月期間在阜寧縣溝墩職業中學服裝工業制版專業學習。然原告根據法院調查令調取的阜寧縣教育局情況說明載明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期間,該縣無阜寧溝墩技校,當時阜寧縣溝墩職業中學無服裝工業制版專業,故原告以此證據主張被告提交的學歷證書偽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從事的系技術性較強的工種,學歷對識別其專業技能有重要影響,且雙方對偽造學歷可以解除有明確約定,故原告以被告偽造學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原告無需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19)滬0113民初26082號
(2)“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強調的是勞動者應當恪盡職守,遵循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強調的是勞動者應以善意的方式從事工作,遵循行業慣例,考慮并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被告在職期間提交虛假的出生醫學證明,隱瞞其配偶真實姓名,未向原告披露其配偶出資設立山東觀水商貿有限公司,有違誠實信用,有違其應遵守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原告據此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采信。”—— (2019)滬0115民初81280號
好了,鑒于時間和篇幅有限,今天就為大家簡單分享“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及相關內容,希望以上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同時您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隨時在我們官方平臺進行提問,上百名專業律師會在第一時間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