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長回避由誰決定
所長回避由誰決定
選 A,庭長作為審判人員,其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民訴法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填寫《回避申請書》,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交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辦案人員是否回避。辦案人員的回避,由交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辦案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同意當事人的回避申請的,交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作并向當事人送達《同意回避申請決定書》;不同意當事人的回避申請的,應當制作并向當事人送達《駁回回避申請決定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回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翻譯人員的回避由決定聘請的機關決定,刑事案件中的翻譯人員分別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法院院長決定,民事、行政案件中由審判長決定。
如果被害人的母親是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否則不能申請,應當委托代理人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決定。辦案民警的回避由所屬縣級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二審案件能否申請回避
可以。任何審判程序當事人都有權利提出回避申請。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的回避由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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