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適用冷靜期
家暴不適用冷靜期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不適用于起訴離婚,因此,該規定不存在不利于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此前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作出了一系列的調整,其中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銷申請;期滿后三十日內不申請離婚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第1077條)。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此,民政部日前發布《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婚姻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家暴不適用冷靜期
關于離婚冷靜期為30天如何來算?
2020年12月4日,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在新聞通氣會上表示,當事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后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撤回離婚申請,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于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么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么兩個人繼續生活,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
“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王金華說。
離婚冷靜期會不會不利于保護被家暴的一方?民政部社會事務司二級巡視員楊宗濤特別強調,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于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楊宗濤還介紹,在申請離婚的時候并不需要先提交離婚協議,“在離婚冷靜期及正式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處置意見還可能發生變化,由此也會帶來協議內容的變化。同時,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需要與離婚登記辦結時間一致,離婚協議提交的早晚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
因此,為方便當事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優化離婚登記流程,《通知》不要求當事人在離婚申請階段提交離婚協議,而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離婚協議文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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