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拖欠農民工資的規定
農民工,這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擔負著新時期國家建設主力軍的重任,切身利益卻最易受到侵害;從事的是苦、臟、累、險、重的工作,卻拿最低的薪酬——他們就是進城務工人員,即我們俗稱的農民工。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拖欠農民工資的現象卻不是罕見,對此法律對這樣的現象也做了相應的法律規定,那么民法典對拖欠農民工資的規定?請看下文:
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建委):
為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報酬權益,規范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現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探索建立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大力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強同各級工會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企業組織)的協調和溝通,指導、推動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充分發揮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在解決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民法典對拖欠農民工資的規定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并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完全可以參照《勞動法》中有關條款,運用法律武器向工資拖欠方“討一個說法”。作為農民工工錢拖欠方,要承擔那些法律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還規定,對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等問題的,勞動行政部門要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民法典對拖欠農民工資的規定
拖欠農民工工資怎么辦?
一、要冷靜理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農民工的工錢被拖欠問題,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視,國家有關部門正在采取相關解決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靜的心態,理智處事。
二、要學會用法律維權。
如果工資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監察人員會幫助協調解決;也可以到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錢,也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總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幫助,獲得應得的報酬。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已要求各地,重視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把企業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錢,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重點,依法嚴厲查處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責令用人單位補清所拖欠的工資,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據了解,北京市勞動部門加強了勞動執法監察,特別對拖欠農民工資的,舉報一件就要查處一件。
關于“民法典對拖欠農民工資的規定”律師已經為大家講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