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么部門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么部門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委員會部門。
【法律依據】
《禁毒法》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么部門
我國在禁毒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規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0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0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04、《戒毒條例》
05、《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罪名
0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02、非法持有毒品罪;
0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0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販罪;
05、走私制毒物品罪;
0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0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0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0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10、強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罪名解釋
走私毒品罪:指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制造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違反國家禁毒管制的行為。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在毒品的數量上即使是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依然構成犯罪,可以量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持有一定數量毒品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48條之規定,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為其進行窩藏或者幫助掩蓋其罪行,以逃避刑罰處罰的行為。
一般犯罪的動機各有不同,可能是因為錢財,可能是因為親情,可能是出于義氣等等,但是只要是明知而故犯,包庇了毒品犯罪分子,就屬于犯罪需要接受懲罰。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么部門
明知故犯:
1.有可能實施包庇行為的人一開始并不知曉所包庇者是毒品犯罪,而后來才知情,但仍然幫助其繼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2.必須是主觀上認知到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包庇他人進行毒品犯罪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切記不要去做這樣的事情!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贓,而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轉移、隱瞞的行為。
依照《刑法》第349條的規定,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制毒物品罪: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經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國(邊)境,數量較大的行為。
依照《刑法》第350條之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犯該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同一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予以罰款。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指違反國家有關管理法規,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劑,數量較大的行為。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非法生產、制成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劑等化學品,共分為三類,第一類主要有麻黃素、黃樟油等,第二類有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類有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私自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 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指違反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理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特別提醒:我國嚴令禁止公民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指違反國家禁毒法規,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強迫他人吸毒罪: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容留他人吸毒罪:指行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場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由此可見,對他人吸毒行為的任何縱容都構得上犯罪。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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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制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在公安機關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毒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五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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