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由什么構成
股東大會由什么構成
您好!按照公司法規定: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范圍、會議召開、表決規則及相關內容公司法都有相關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二、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其職權、會議召開、表決規則等公司法有相關規定。董事會的主要職權如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三、董事會的職權不一定比股東大會的權力大,也并非每項決議都要股東大會通過。要看公司的兩機構的組成人員及具體情況而定。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股東會起到的作用: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比如董事、監事人選,利潤分配,對外并購,擔保,大額投資等等。只要達成股東會決議和不違反《公司法》,即可決定和改變本公司的任何事。股東大會(ShareholdersMeeting)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對股東負責。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決策機構,是股東行使權力和履行責任的組織形式。
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情況進行召開,股東大會的職權《公司法》有明確規定。
股東大會不能對外代表公司,對內不能執行事務,不能直接干預公司經營決策和具體經營管理。但當公司出現特殊情況或危機時,也可以通過特別決議授權特別事務。
對于股東大會而言,股東的權力集中體現于表決權和行成的決議。
董事會受股東大會委托,履行公司戰略決策職能。它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辦事機構。
董事會按章程約定,各股東按比例或約定推薦(或委派)董事,經股東會按程序選舉產生,行成董事會,全體董事再選舉董事長。董事會的職權《公司法》有明確規定。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皆以行成決議的方式履行職能,經理班子則以行政決定和執行力履行職能。
有的。
董事會成員中的非職工董事一般由股東會產生。而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中約定。章程是由全體股東在設立公司時擬定的。
所以,股東會只要表決改變公司章程,重新選舉董事會成員就可以達到解散董事會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九十九條 【股東大會的地位與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的職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及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的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臨時議案和股票交存制度】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表決權與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的法定召集及表決事項】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 【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條 【表決權的代理行使】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股東大會的成員包括:全體股東。股東大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所有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為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公司的股東,也就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當然,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股東會。
我國資本市場有龐大的中小投資者群體,中小投資者的理性參與,是維護市場穩定、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基礎。在參與市場過程中,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知道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清楚權益受侵害時如何維權,是增強中小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幫助投資者更加成熟理性參與市場的核心內容。下面帶您了解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中投資者權利運用。
股東大會作為投資者與上市公司面對面溝通交流的重要途徑,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環節之一。股東大會上,投資者通過和管理層交流,可以了解更多公司的發展情況,也能對公司管理層有更全面的認識。誰說小股東不能有“大主意”,股東大會,看你的!
1、什么是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股東行使權利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選聘董事、經營管理等方面進行決策,分為定期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2、如何在股東大會中行使權利?
股東可以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建議權、質詢權等權利,直接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議案表明態度,影響上市公司決策,使上市公司能夠更好的發展,使自己能得到更好的回報。
(1)表決權的行使: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可以通過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來行使表決權,通過法定途徑表達意見,大多數股東的想法上升為股東大會決議,成為公司層面的最高決策。中小股東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等影響自身權益事項,對認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議案勇敢投反對票。
(2)建議權、質詢權的行使:股東質詢、建議的環節一般安排在股東大會表決前,中小股東現場參加股東大會可以與上市公司直接接觸,面對面行使質詢權、建議權,在表決前獲得充分有效信息,從而避免盲目表決,同時對董事會的決策事項實施必要的監督。
3、如何參加股東大會?
(1)會前準備工作: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要先查詢公司公告的股東大會通知,查看自己持股情況。在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權登記日持有股票的股東才有參會資格。計劃現場參會的股東,按照公告中的說明進行參會登記。
(2)現場參會:現場參加股東大會,股東要攜帶股票賬戶卡、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委托他人參加會議,受托人除了上述材料,還要攜帶授權委托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現場參會可以與上市公司董監高直接接觸,不僅能行使表決權,還可以現場行使質詢權、建議權,更直觀地了解上市公司。
(3)網絡參會:為方便股東投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必須開通網絡投票。股東既可以去現場參加會議,也可以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的網絡或其他方式參與投票,網絡投票通常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需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操作)、交易所或中證登的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網絡投票為時間、地域不便的股東提供了便捷的行權通道。
4、參加股東大會時,中小股東可能遇到哪些問題,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參加股東大會過程中,尤其是現場參會時,中小股東可能會遇到形形色色的問題,常見問題有:一是部分董監高不出席,有的上市公司只有部分董事、監事、高管參加了股東大會,其他人也未作缺席說明;二是中小股東質詢難,有些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議案環節,存在限制股東發言時間、發言人數,無故打斷股東質詢,對股東提出的質詢建議回避搪塞等情況;三是計票監票不規范,部分上市公司的計票人和監票人由公司董事長在現場臨時指定,沒有考慮在場股東的意見,忽略了推舉過程,甚至存在上市公司內部人員直接代為操作的現象。
對于上述問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了相關規范。當面臨董監高無故不出席會議,上市公司相關人員拒絕股東行使建議、質詢權,或計票監票不規范等問題時,中小股東可以在現場明確指出,對在場董監高加以質詢,并要求上市公司規范操作。如果上市公司拒不改正,股東還可撥打證監會12386熱線進行投訴,或向監管機關投訴或反映情況。
小貼士: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公司重大事項需通過股東大會審議,而這些事項通常和每一位股東權益密切相關。中小投資者應當重視其在股東大會中享有的股東權利,積極行權。
免責聲明: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股東大會由什么構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