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證人要出庭作證嗎
污點證人要出庭作證嗎
不要出庭作證的,因為污點證人是要受到特殊保護的,出庭作證加大保護的難度。
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于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我國關于出庭作證的法條: 1、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3、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1)、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2)、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3)、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4)、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5)、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崔順實拒絕作為證人出席樸槿惠審判,韓國檢方還會維持證人申請嗎?
1月25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22部傳喚“親信門”案主要當事人崔順實以證人身份出席樸槿惠審判,這是“親信門”案自審理以來,崔順實首次作為證人而非共犯出席樸槿惠審判,因此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不過,這場審判最終未能成行,因為樸槿惠拒絕出庭,崔順實也向法院提交了《不出席事由書》。(1月25日海外網)
以前,樸槿惠和40年“閨蜜”崔順實都是以共犯身份一同接受審判,韓國檢方讓崔順實以證人身份出席樸槿惠案審判,這還是第一次。然而,崔順實拒絕出庭,不僅給了韓國檢方重重一巴掌,而且讓韓國檢方和法院碰得灰頭土臉。
在樸槿惠和崔順實一同被審判的過程中,無論樸槿惠還是崔順實,都對檢方的指控全盤否認。盡管檢方已經向法院求刑,判決崔順實25年徒刑,但這絲毫沒有對崔順實造成影響,崔順實也沒有因此低頭。檢方這次讓崔順實作為證人出庭,也許是給崔順實“好好表現”的機會,但崔順實并不領情。
崔順實讓韓國檢方很尷尬,也讓韓國法院很無奈。在崔順實首次作為證人拒絕出庭后,法院也有自己的看法了——“崔順實現在拒絕作為證人出庭,就算出庭是否會作證也是未知數”。應該說,法院是聰明的,也是知趣的,但不知韓國檢方是否知趣?當韓國法院詢問韓國檢方是否還要繼續維持對崔順實的證人申請時,檢方回答“將在討論后作出決定”。
不管檢方討論后作出什么決定,可以大膽預見的是,崔順實絕對不會配合檢方的行動。崔順實案已經審理完畢,將于2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都到這個地步了,崔順實不可能對檢方還抱有什么幻想,也不可能奢求法院作出輕判獲無罪判決。既然如此,崔順實很可能已經橫下一條心,與韓國檢方和法院決戰到底:你們要想怎么干,隨你們的便,老娘就是不配合!
崔順實是樸槿惠40年的“閨蜜”,自從“親信門”曝出以來,樸槿惠把崔順實當成了仇人,但崔順實依然對樸槿惠忠心耿耿,幾乎沒有出賣過樸槿惠。特別是崔順實與韓國檢方和法院決戰到底的勇氣,無形中給了樸槿惠一些安慰。那么,樸槿惠和崔順實這對“閨蜜”還能和好如初嗎? (毛開云)
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在民事訴訟中,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分為: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其中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必須是了解案件事實的人;證人證言必須是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如意識不清,欠缺語言表達能力等不屬于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證人證言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得到印證后,才能作為證據采納,單獨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證人證言,只有證人出庭親自就案件事實作證陳述,并且要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法庭才會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加以采納。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證人證言理解有偏差,認為只要證人將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親筆書寫成書面文字,簽字加手印遞交法庭就可以作為證人證言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證據效力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證人僅僅將自己知曉的案件事實以書面文字作為證據形式遞交法庭,這不是證人證言而是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例如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就是書證,他的證據效力是以合同中所記載的能夠反映雙方協商意思表示的思想內容展現出來的。當事人將證人所寫書面文字作為證據是以文字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證人證言是證人出庭面向法庭就自己所知曉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出的語言陳述,并且在陳述過程中要接受法官、律師就案件事實所提的詢問,從而查明或判斷證人是否真的知曉案件事實。如果證人因種種原因不愿出庭作證,僅僅以書證形式作為證據,那么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很容易以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定的證據形式未能親自出庭為由否定證據的效力,當事人就會面臨敗訴風險。
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規定知道案件事實的人必須出庭作證,這就給證人證言這種形式的證據效力打了折扣。同時,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又出現不少虛假作證的證人證言案例,這就要求法庭在將證人證言作為證據采納時,必須要結合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形式加以印證,綜合審查判斷證人證言證據真實性后才能確定是否加以采納。
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并不一定要出庭作證。只有控辯雙方提出要求,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才會通知證人到庭。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幫兇屬于從犯與主犯屬于共犯,共犯之間不能互為證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污點證人要出庭作證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