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保險人一般會出具相應的免責條款,那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一、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九條【格式條款的適用】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對于保險免責條款,即便保險人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但若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條、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也應當認定這類保險免責條款無效。實踐中免責條款無效情形有以下幾點:
(一)設定索賠前置條件的保險條款是否有效。有些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首先要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求償,這實際上剝奪了被保險人直接向保險人求償的權利,也不符合及時分散社會風險的保險功能。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免除其直接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限制了被保險人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權利,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條、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定該條款無效。
(二)醫保范圍用藥限制條款是否有效。原則上應當認定醫保范圍用藥限制條款的效力,但對于非醫保用藥部分應作進一步篩選,如果使用了醫保范圍外的藥品,而醫保范圍中有同種類或同功能可使用的藥品,則應按醫保范圍內同種類或同功能藥品的價格標準予以賠付。如此處理,既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又未從實質上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三)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車損險條款是否有效。一些車損險條款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人據此主張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在事故中無責任時,保險人免責;駕駛員在事故中負全責時,保險人全賠;駕駛員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時,保險人按比例賠償。總的賠付原則是:駕駛員在事故中的責任越大,保險人賠付比例越高。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尊重保險條款的約定。筆者認為,車損險是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依據是其實際損失,而非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是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在車損險中不應當適用。保險條款關于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不符合保險法理,也不符合締約目的,亦有違公平原則,且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價值導向背離,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條及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
(四)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是否有效。一些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通知保險人,不在若干天內報案、提交有關保險單證,保險人將不承擔保險責任。由此產生了不少糾紛。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據此,保險人只能對因投保人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保險責任。上述保險免責條款與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立法精神相悖,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而言有失公平,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認定其無效。
一、只給孩子保不給大人保
現在每家就幾乎都是一個孩子,所以孩子剛一出生,就急著給孩子辦這個保險那個保險。給孩子辦保險當然是好事,但據了解,因為經濟條件或觀念原因,很多家長自己都沒有保險,這就走進誤區了。我們知道每個家庭的支柱是大人是父母,一旦他們因意外、疾病等喪失工作能力或失去收入的時候,家庭就將陷入困境。因此,家庭保險有個原則就是:先大人后孩子,先經濟支柱后其他成員。家長平安健康才能給家庭一份平安,至于選什么樣的保險可根據經濟能力和需要選擇。
二、進行保險不如積極儲蓄
很多人會覺得保險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純消費型的,出事的幾率畢竟很少,養老的、教育的,覺得就類似儲蓄,沒多大意思,其實這是一個很典型的錯誤認識。保險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功能,對于經濟不很寬裕的人來說,保險解決萬一發生不幸,收入突然中斷時的經濟來源問題,而對于有錢的人,保險的作用主要是保全其已擁有的財產。假如一次重病花掉您十萬元,就算您的財力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您投保了重疾險,可能只需花費幾千元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那你不省下九萬多嘛。還有家財險,一年投入二三百元錢,就能家庭財產遭受意外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時,得到一份補償。
三、買保險不為保障為投資
目前很多保險產品具有儲蓄和保障雙重功能,但更重要的還是保障功能。百姓投保也應更重視保障。其實消費型保險一般保費都不高,但保障作用卻很強,當然由于保險事故只是可能發生而不是肯定發生,因此讓許多人認為是白搭,不愿意投保。但要知道,保險預防的就是意外,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才真正發揮保障、救急和彌補損失的作用。
四、買得多就一定會賠得多
家財險保額并非越大越好,因為真正理賠時,保險公司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和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所以在投保時,如果超過財產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只是浪費保費。除了家財險外,像壽險中的住院醫療,車險中的車損險、盜搶險等都屬于多買不多賠的險種。投保這些險種時,不宜把保額估得過高,免得浪費保費;也不宜過低,免得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不到全額賠付。
五、不細看條款只信代理人
所有投保人都應該記住的一條就是,要細看合同條款,而且不明白的一定要問個明白。現在很多投保人,都或多或少地依賴代理人,不愿細看保險合同,其實這是有風險的,因為,從目前來看,保險代理人隊伍的素質還是參差不齊的,有時可能會出現誤解合同條款或故意誤導投保人的情況,因此投保人在簽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每一個條款,特別是要看清保險責任范圍和責任免除條款,全部認可后再簽合同付款。千萬不能只聽代理人的介紹和解釋,就稀里糊涂地簽了合同,以免利益受損
首先,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指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也稱除外責任條款,一般把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事故及損失范圍,常常采用列舉的形式在保險單中規定下來。各類保險合同列明的免除條款不盡相同,但通常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由于戰爭或軍事行為、原子輻射的污染。 其次,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保險責任免除指的是在免除責任內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與保險人無關,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不同的險種,免除責任會有一定的區別。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不僅要留意保險的責任范圍,免除責任也同樣很重要。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