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寫夫妻雙方名字嗎
買房是寫夫妻雙方名字嗎
您好!
房產證登記產權人登記一個人或夫妻倆名字沒有絕對的好壞。
但建議遵守以下兩個原則:
1)從情的角度,以雙方協商結果為最重要前提。
2)從理的角度,署名盡可能匹配房產出資情況。
下面主要從理的角度,分情況討論,在不同情況下應該怎么署名,更能體現“出資公平”的原則。
第一,各種情況下具體應該怎么署名?
1、若雙方或其父母都有出資購房,那么就登記兩人名字。
2、若僅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資,那么僅登記出資方子女名字。
3、以上僅討論“應該”的情況。如果出現有夫妻中一方想贈與另外一方房產的情況,可根據實際受贈人情況登記產權,建議必要時還是簽署《贈與協議》,明確贈與份額,贈與性質。
第二,其他注意事項
1、不但注重登記一個人名字,還是登記兩個人名字,更要注重房產共有方式的登記。如果登記為“共同共有”,則原則上按照一人一半處理;如果登記為“按份共有”,則按照登記的比例認定倆人各自擁有的產權。針對雙方共同出資、且出資數額差距較大的情況,建議登記為“按份共有”,細化明去雙方份額,
2、如果所購房產涉及貸款,那么上述出資原則適用于首付款。存在婚后共同還貸,加不加名在本質上來說并不重要。只要非產權人一方在婚內協助還貸,即使面臨離婚,還貸部分及其對應房產升值部分均可享受對價補償,這和署名、占房產份額差別并不大。
3、雖然只要婚內所得,在沒有其他說明的情況下,不管是寫一個人名字還是兩個人名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還是登記雙方名字。若房產登記情況與實際共有情況不符合,可能存在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的風險;而寫上兩個人的名字,這則風險則可以極大可能避免。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我覺得寫誰都沒關系。
第一、只要是婚后財產都是雙方的財產。夫妻雙方出資可以一樣,如果大家都不介意就沒關系,畢竟要生活一輩子,有個房子,女方也心安。
第二、如果一方出全部或者大部分,也要求得雙方家長的支持,如果是婚前購置要注明,為什么不能寫雙方名字的理由,省的有糾紛。
只要雙方同意,隨意寫,結婚沒結婚都可以寫。合同可以直接寫兩個人,房產證下來就是兩個人。啥手續都要兩人一起辦。如果合同已經網簽了,辦下來房產證去增加名字
寫名字的好處
首先如果是婚后購買,其實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是一起分割。
因此,其實加名字只是更有保障,沒有加名字,也不是就到時候就完全分割不到。
但是加名字有個最大的好處,那就是對方沒辦法背著你偷偷把房子賣了。
法律上有個術語叫做善意取得,通俗來說,比如這個房子只有夫妻其中一個人的名字,然后有名字的這個人背著沒名字的偷偷把房子賣了。既然只有TA名字,當然可以很容易賣了。
這時候,如果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合理購買了這個房子,那么沒名字的哪一方發現后,即使反對說,明明是夫妻共同財產,我不知道,能不能房子還回來。
但是這就不得行了,因為第三方如果已經購買完畢了,就善意取得了,房子就是第三人的了。
信任與否還是要看人,離婚其實很復雜
至于信任,這真的就要看雙方感情了,我接觸不少離婚的人,有的男的很大方,自己一個人名字的婚前財產,最后談判下來,也愿意全部就給妻子和孩子。
有的,不是自己的,其實也有很多辦法,去把別人的騙到手,甚至還弄一大堆夫妻共同債務留給對方。
因此,婚前說清楚,只是減少了一定的財產風險,但是最終什么樣的結果,其實還是看人品和離婚時的準備。
有人預謀很久離婚,我遇見最長的提前一年就找了律師,安排如何轉移財產,于是找借口該轉移的轉移,比如借口家里房子太小,換房子什么。投資需要錢什么,最后提出離婚,對方被算計的一干二凈。
因為真走到離婚的那一刻,有時候情況就不是想象中那樣,是各種平衡,算計。
我舉例一個案例,一個妻子說想生二胎,但為了怕罰款(那時候還禁止生二胎)于是提議和丈夫假離婚,丈夫一聽也同意了。然后妻子說,為了怕你變心亂來,離婚不是需要寫離婚協議,就協議寫的房子錢財都歸老婆,丈夫也覺得無所謂,反正到時候還會復婚。
結果沒有復婚,錢,房子都歸了老婆,老婆還和另外個男人在一起了,最后丈夫還為此狀告了妻子,說自己是假離婚,才寫了這樣的協議。
但是敗訴了,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這是一個圈套,何況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說法,因此妻子就咬定就是兩個人沒有感情才離婚,協議就是真實意思表達,不過是丈夫現在看妻子有男朋友心生不滿。
你看,還不是人才兩空。
一些提醒
第一,信任不信任,主要還是看感情和對方人品,有夫妻雖然離婚好說好散,也不占誰便宜,有人提前算計,不是自己的也變成自己的,留給對方一屁股債。
第二,防患于未然當然是好事,但是如何寫,寫不寫,其實生活遠遠比現實復雜,甚至是兩個家庭的博弈
第三,如果真不幸只有離婚,一定要注意財產和債務這兩個塊,證據,證據最重要,其他說什么都沒有用。
第四,婚姻還是盡量別湊合,真算計起來,不見得誰算計的過誰,兩敗俱傷有,真騙的對方慘不忍睹,我估計下半輩子日子也不好過。
購房合同上應該填寫夫妻雙方的名字還是一方的名字?這里面有什么不同?從這個問題可以看出,目前你已經結婚了。
既然已經結婚了,那么你們在婚內買的這套房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都不影響你們對房產的所有權,夫妻雙方各有50%的產權。
而且在買房或者貸款審批過程當中,相關部門都會審核夫妻雙方的資質,不會因為你合同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了,銀行就只審查你一個人的資質,不管是房產管理部門還是銀行都會審核夫妻雙方的各種資質的。
當然,至于在購房合同上應該寫兩個人的名字還是一個人的名字,這里面還是有很多不同的。
第一、不動產證上寫名字的流程不同
如果在購房合同上寫的是夫妻雙方兩個人的名字,那么去房產局辦理不動產證的時候,就可以直接寫上兩個人的名字。
那假如你在購房合同當中只寫一個人的名字,然后想要在不動產證上添加夫妻雙方兩個人的名字,那么就要額外向房產局申請加名,這個就多一個手續了。
第二、辦理手續不同。
如果貸款合同只寫一個人,那么手續相對比較簡單,只需要其中一個人在合同簽字,同時到房產局辦理相關手續就可以。
而另一個人在申請貸款的時候提供資料之后就不用做其他事情了,這個相對比較方便一點。
第三、貸款主借人要求不同
現在買房很多人都會申請按揭貸款,而銀行對于按揭貸款申請的要求是比較嚴的,不論是征信還是銀行流水都有高的要求,正常情況下銀行流水必須達到月供的兩倍以上才可以正常進件。
假如購房合同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那就只能以這個人作為主借款人,如果他條件達不到銀行的要求,就需要更換主借款人,而主借款人通常情況下,銀行都要求必須是借款合同上的那個人,這時候如果夫妻雙方同時簽訂購房合同,那么以任何一個人作為主借款人都可以。
但假如購房合同只寫一個人,這個人作為主借款人條件又不滿足銀行的要求,這時候就需要更換主借款人,那銀行就有可能要求購房合同上必須增加另一個人的名字,如如此一來,你就得重新簽訂合同了。
第四、買二套房程序不同
如果你們夫妻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以雙方的名義簽訂,而且不動產證上寫有兩個人的名字,如果以后你們想買第2套房了,那只能按照第2套房的程序來購買,而二套房的首付以及利率都是比較高的,很多城市二套房的首付都達到70%,利率也會比首套房高出不少。
但假如你買房的時候,只以夫妻雙方其中一個人簽訂合同,而且不動產證上只有一個人,那么在買二套房的時候就相比較簡單。
現在很多家庭為了買二套房都會假離婚,假離婚后,如果另一個人名下沒有房產也沒有房貸,那就可以按照第一套房的首付以及利率購買,這個是比較劃算的。
但這種做法是否能行得通,也要看不同城市,比如目前深圳要求就非常嚴,即便夫妻一方名下沒有房產,但離婚之后仍然會追溯三年之內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十九規定:婚前財產為單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所有。但怎樣界定婚后財產呢?以房子為例:
第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女方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予,次房子為單方所有;
第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可視為按照雙方父母出資比例共有擁有,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銀行貸款由婚后雙方共同財產償還,離婚后,雙方商定,無法商定的法院會視為產權方的財產,未還貸款由產權方償還,對于雙方共同償還和增值部分,產權方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
所以,婚后買房子需要寫兩個人的名字嗎?主要是看資金來源,要是父母出資,需要一事一議,若果為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則不需要!
房屋產權證1995年以前,只寫戶主姓名。2018年房屋產權確權后有所變動?,F在產權證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可以辦理房屋共有權證,添加共有人,根據國家規定,產權證是一人一證。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如果想要兩個或多個人共同共有擁有房產,購房者可以在轄區房屋主管部門即(國土房屋資源管理局)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同時再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你覺得寫不寫媳婦名字由你們雙方協商確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買房是寫夫妻雙方名字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