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和自然增值指什么
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個詞對于大家來說是非常陌生的,但是在婚姻財產分配中這兩個詞又是利用的比較多也是比較重要的,那么孳息和自然增值分別是什么意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首先解釋下兩者的定義。
孳(zi)息:是一個法律術語,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及物權法對其有規定,但法律并沒有對其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在實踐中主要是依靠學理上研究和生活習慣對其解釋的。通常認為,孳息是指因物或權利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稱為天然孳息,又稱自然孳息,如雞下的蛋,動物產的仔,植物結出的果實、羊毛等都屬于天然孳息。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收益稱之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股票紅利、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所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努力、投資、理等無關。比如,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婚姻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與自然增值相對的還有一種增值,如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期間的主動增值的發生是由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財產所付出的勞動、投資、管理所致,這種就不屬于自然增值,而屬于主動增值。
那么婚姻關系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婚姻法》中第17和18條對夫妻財產歸屬作了具體規定,第17條規定了以下五種情況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了下列五種情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但是從上述規定中,《婚姻法》并未對孳息和自然增值歸屬作出具體規定直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對孳息和自然增值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孳息又分天然孳息跟法定孳息兩種,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規律而產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獲的物。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關系產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產生的,自己利用自有財產所得到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民事權利主體參與某種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應該獲得的報償,一般歸屬于原物所有權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為原則。由于法定孳息作為個人收益,權利人有權自行處置,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法定孳息的歸屬。例如,甲婚前有住房一套,與乙結婚后又在另一小區購置一套商品房,其婚前所有的住房則用于了出租,每月租金500元,兩年后雙方感情不和離婚,這兩年的房租12000元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系甲財產的孳息,乙無權進行分割。
自然增值跟主動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財產在不改變狀態的情況下面實現的增值,一旦改變狀態投入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增價性質就變化了。例如,男方在婚前有50萬存款,婚后一直存在銀行,存了10年,有了5萬利息,那么離婚時這本金與利息均為男方所有。如果在婚后男方將這50萬進行投資,收益了5萬元,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分割。主動增值部分屬于夫妻的投資經營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