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惡意討薪被處置
勞動者為企業上班,企業發放勞動者工資,這是最正常不過的關系。但是生活中有些人老板卻惡意欠薪,勞動者無法討要自己的工資可能就會采用激進的手段去討要工資。那么農民工惡意討薪構成什么罪?惡意討薪的立案標準又是怎么樣的?
農民工惡意討薪構成什么罪
惡意討薪構成惡意討薪罪。
1、所謂“惡意討薪”,是指包工頭串通部分農民工,偽造證據,虛報、冒領工資,或者煽動農民工采取激進手段要挾、勒索,超額索賠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春節將至,建筑業進入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高峰期。
2、農民工返鄉前要拿回自己辛辛苦苦掙的血汗錢,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討薪必須理性合法、必須注意“靠證據說話”.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事項的通知》(原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考勤記錄等。
2)因而農民工只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留上述證據,在工資支付發生爭議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會助其依法維權、討回欠薪。我國司法機關近年不斷完善農民工維權機制,對施工企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以討要工資為名指使農民工惡意討薪的行為,都是嚴懲不貸的。
農民工惡意討薪的立案標準
1、刑法并未規定惡意討薪罪,這不是犯罪,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刑法只規定了惡意欠薪罪。惡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轉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行為。
2、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農民工惡意討薪構罪案例分析
鄭某某伙同其妻子和老鄉等10余人分成兩伙,先以工頭和務工人員的身份與工地上的建筑勞務公司形成口頭用工協議,再派出農民工進入工地。施工過程中,這些農民工逐漸消極怠工或故意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迫使雇傭方將其辭退。隨后,鄭某某和其妻子便糾集一些人打著維權的旗號,以索要工資和賠償金為由,尋釁滋事,用拉電閘、關大門、持械打人、自殘等手段相威脅,干擾工地正常施工,并向雇傭方敲詐勒索超出正常工資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巨額賠償金,使勞務公司非常頭痛,鄭某某采取這種措施和方法非法獲利100多萬元。勞務公司咨詢:鄭某某惡意討薪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認定敲詐勒索罪主要從兩個方面:
1、必須具有非法索要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務工人員索要合法勞務報酬的不屬于非法索要他人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其采用的手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只要被害人迫于恐懼、擔心而交出財物的,行為人即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鄭某某伙同其妻子等人采取尋釁滋事,用拉電閘、關大門、持械打人、自殘等手段相威脅,干擾工地正常施工,其目的就是企圖要挾用人單位給付巨額賠償金,使國家和集體資產受到損失,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農民工惡意討薪被處置”的相關法律知識,勞動者討要薪資一定要通過合法的手段進行,協商不成則可以申請仲裁,切不可偏激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