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能否續簽
土地租賃合同能否續簽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的效力問題。
先看看法律規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合同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其中前者是一般規定,后者是特殊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種情況應當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適用《合同法》。也就是說: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是耕地承包七十年是無效的,應當調整為三十年;如果是草地,應當調整為30-50年,如果是林地,70年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謝謝你的邀請
答:你沒說清楚,把誰的土地租了岀去,我很難判斷,是有效還是沒有效。
如果,你是村長把集體土地租了岀去,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才有效:
(一)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了,要有村民代表鑒名的文件作證。
(二)要通過黨支部會議商量,要有參加會議人員,鑒名的會議記錄作證。
(三)要開村民委員會會議,要有村委會委員,鑒名的會議記錄作證。
(三)村兩委作岀了集體土地,岀租的決定后,要有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簽名,然后再到鎮政府,找包片干部及鎮長,鎮黨委書記鑒名后,再加蓋你村的村委會公章,才是法律有效岀租合同。
我不知道你是否經過了這些程序,如果全經過了,就是有效合同,否則,少一項也是無效合同。
但是,如果是已經確權了的農戶承包土地,岀租給了別人,找村委會作第三方擔保人,蓋了公章,對農戶來說是有效合同,如果以后發生合同糾紛,村委會主任要負法律擔保責任,如:租地方不給租金,岀租農戶,有權要求村委會協調要回租金,如果租地者破產等原因,不交租金,岀租農戶,有權通過法院,向擔保人,村委員會來賠償租金。
我說的你應該聽明白了嗎?
承租土地實際上就是土流流轉,土地的出租人是指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土地的承租人是指土地流轉的受讓人,也就是租土地來生產經營的人。
承租土地合同到期被征收后,承租人是否有權獲得補償?
依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可以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
承租人(受讓方)要想獲得經濟補償,必要符合以下兩方面條件:
一、承租人經出租人(承包方)同意并在租來的土地上投資建設的。
承租人租到土地后,經出租人同意,并在租來的土地上投資得有相關固定資產,比如土地改良,生產設備,租土地期間種植的苗木果樹等。土地被征占時有權對自己投資的資產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租土地的人要在租來的土地上有經濟投入,要有可賠償性的固定資產,沒有投入,沒有可賠性固定資產,土地被征占時,國家只對土地承包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經濟補償,租土地的承租人享受不到土地補償款的。
二、與出租人簽定投資補償協議。
也就是說承租人在租來的土地上投資建設的,承租人要與出租人在出租協議中約定土地征占補償事項,只有依法簽定土地征占補償事項后,承租人在承租土地期間的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才能依據協議約定獲得經濟補償。未簽定補償協議,承租人私自投資建設的,土地出租協議到期,土地被征收的,一切補償均歸土地承包人,即土地出租人。
總之,租土地經營的人,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在租土地時一定要在土地出租協議中約定相關的土地征收補償事項,未約定不能輕易投資生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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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同,包括土地租賃合同,未到約定期限的,不得單方面解除。如需要解除,則需要與合同另一方協商,取得對方同意,才可以。如果未經對方同意,個人擅自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即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一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二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的滅失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問律師,一定要非常靠譜的律師。
鄉村的土地問題一直是很復雜的問題,你這樣從根本上有可能會被視為超過20年租期處理,只不過是沒有明寫租期超過20年而已。
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約定會被視為無效,相關收益應退還,你應在心中明確知道這個風險。所以如果按一次性付清100年的話,風險很大。畢竟100年后,這些地還在不在村民手里也難說或者將來有什么政策也難說。但是投資必然有風險,你既然有這個想法應該是有收益回報。建議合理考慮收益和風險,對一次性付清一百年這個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土地租賃合同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能提前續簽。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后,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在租賃合同中,要確定合同的主體,在簽約時務必要認真審核出租人的資格,要核實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確租賃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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