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騎車摔傷算工傷嗎
如今摩拜、美團小黃車、青桔的出現著實讓我們的交通又便利了一些,其中不少上班族會選擇在上下班途中,騎行共享單車,但由于自己操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了摔傷,使得自己無法按時到崗上班,這樣的情況能否認定工傷呢?今天本文就帶您了解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要想知道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摔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一定要了解《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由此可見,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交通事故,二是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應以交警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為依據。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對于上下班途中騎車不慎把自己摔傷的人即便交警認定屬交通事故,也有可能不符合工傷條件,比如說,
一、民事賠償責任不等于交通事故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中所確定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所指的“責任”是交通事故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不等于交通事故責任。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理解:
1、責任性質不同。前者是行政責任,如: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后者是民事責任,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因果關系不同。前者是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旨在于說明導致交通事故的成因,以及各成因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屬于“事實因果關系”;后者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旨在于解決賠償責任的范圍、比例,屬于“法律因果關系”。
3、責任主體不同。前者是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的人,包括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后者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其他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運行利益的人。
二、自己騎車時不慎摔傷即便構成交通事故,也非“非本人主要責任”。
自己騎車時不慎摔傷所導致的交通事故成因十分明確:即行為人自身構成全部過錯。據此,應當認定行為人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而非“非本人主要責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