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這部法典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那么,《民法典》到底是什么,它和我們又有什么重要的關系呢?
簡單來說,民法典主要的使命就是保護公民的民事權利,是保障人民私權的基本法,因此它也被人們形象地稱為“民權保護之母”。
民法典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1200多個條文,覆蓋了一個公民所能涉及到的衣食住行、家庭婚姻、消費借貸、生產生活等方方面面的事務。有基于此,民法典也被形容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有人說,對于任何一個人,從生到死,都要受到民法典的規制。這樣來認識民法典的重要性,當然也是對的。
一個人自出生開始,直到死亡為止,必定離不開民法規定的行為規則的約束,一舉一動都在民法典的規范之下。人格權自是如此,生而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個人信息權。這些權利與人須臾不能分離。身份權也是如此,親子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以及其他親屬關系,地位固定,權利義務明確。
即使對于財產的享有和流轉,無一不依靠物權規則、債權規則、知識產權規則、股權以及其他投資性權利規則的規制。即使在自己即將離開人世的時候,也需要通過遺囑或者通過法律規定,流轉遺留下來的財產,使之在親屬或者親友之間分配。
其實這樣的理解對民法典來說還是不夠準確。因為民法典確認人在胎兒時期和死亡后的一段時間,仍然具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在胎兒時期,接受遺產、贈與以及人格利益的保護,都視為已經出生,予以保護;在死亡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和尸體也都受到民法典的保護。
所以,在民法典對人的這種保護下,只說民法典保護的是人從生到死的民事權利,是不是不夠準確呢?
當然,民法典的編纂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從1954年我國首次起草民法典開始算起,我們的民法典從起草到通過一共走過了66年的風雨之路。
1954年,在我國第一部憲法正式頒布施行的同一年,我們也正式啟動了民法典的編纂制定工作,但囿于條件所限,此次編纂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62年,我們第二次啟動了民法制定工作,遺憾的是,這一次的編纂工作也未能取得實際成果。
1979年,在改革開放的時代背景下,我們第三次啟動了民法制定工作。由于各方面條件還不足以支持我們制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于是,我們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思路,率先制定了民事單行法。即將廢止的繼承法、合同法等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制定出來的。
2001年,我們第四次啟動了民法制定工作。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進行了一次審議。但經討論,全國人大常委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決定。于是,2015年3月,我們第五次正式啟動了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終于,在經歷了五年緊張的編纂工作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決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聽起來很高大上,似乎是個新名詞,但實際上,它就是我們所熟悉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等在內的九部法律的合集。在民法典生效之日,這九部法律就會同時廢止。所以說,《民法典》實際上是對現有法律的一次梳理和完善,而不是推倒重來。
不過,說是這樣說,但就在前兩天,相關部門剛通過審議,決定廢止116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原則通過14件司法解釋涉及的重點條文的修改,以及27件民事類、29件商事類、18件知識產權類、19件民事訴訟類、18件執行類,總計111件司法解釋的修改決定。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其中幾大熱點備受關注。
破解“頭頂上的安全”
對于老百姓關心的“頭頂上的安全”問題,《民法典》進一步規定了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賠償后可追償的條款。明確了物管機構需履行防范義務、公安等機關負有調查義務等。如果能查到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調查后仍無法確定的,才由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擔,但仍保留了追償權利。
居住權也有法律保障
居住權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它滿足了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社會需求。比如,在近親屬間涉及房產爭議時,它能將房屋的使用權和居住權分離。它對養老產業也很有意義,老年人可以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金融機構等,但仍保留居住權,讓以房養老的難題有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里還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沿用了合同法的原則,“使用權優先于房東所有權”,這意味著租房的有法律保障,不能隨意被“趕走”了。
新增30天離婚冷靜期
根據《民法典》: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意味著離婚不是“一拍兩散”那么簡單,“閃婚”“閃離”都需慎重。
設立專門章節保護個人隱私
《民法典》在第四編人格權中,以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專門明確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其中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并進一步明確: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
為此,個人信息的受侵權人,完全可以拿起《民法典》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夫妻不必為另一方賭博吸毒等借款埋單
此外,民法典將婚姻法改為婚姻家庭法,將家庭關系從婚姻法中分離出來,單獨制定“家庭關系”分編,這是一大進步。在夫妻關系章節中,對夫妻共債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對大額債務,債權人要求非借款的配偶方共同承擔時,應當證明該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大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相當程度上能讓非借款的配偶一方,不用再為另一方用于賭博吸毒等的借款埋單。
一、總則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周歲孩子可以“打醬油”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成年人也會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
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還能起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物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9.新設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
10.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11.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
12.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于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簽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后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13.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14.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后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15.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三、合同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16.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互聯網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17.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18.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19.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20.“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21.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四、人格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22.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23.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于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24.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25.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26.“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27.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此次《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28.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29.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30.收養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
31.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撤回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32.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一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33.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34.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35.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36.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六、繼承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37.擴大遺產范圍《民法典》刪除此前對遺產的列舉,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的范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豐富、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范圍。(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38.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可“失而復得”《民法典》新增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同時補充規定了寬宥制度。被繼承人已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愿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寬恕,恢復其已喪失的繼承權,應對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39.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至侄、甥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民法典》將代位繼承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甥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原先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40.增加打印、錄像遺囑新形式《民法典》增設了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41.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更好保護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42.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七、侵權責任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43.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44.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45.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46.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47.規范醫患關系與患者隱私保護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48.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49.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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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法典”的關鍵部分海源律師已經為大家講的差不多了,但是想要真正學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還真不是一件容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