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無法履行旅游合同,變更還是解除?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大家積極響應防疫號召,取消假期出行計劃,退團、退訂等消費糾紛明顯增多。對于已經簽訂旅游合同的消費者而言,因疫情無法履行旅游合同是變更還是解除?又將產生哪些法律后果?就旅游消費者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濟南市旅游聯合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的專業人士。
1月24日,國家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文旅發電【2020】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已經出行的團隊繼續履行,以減少人員流動導致病毒傳播的可能性。
《通知》明確要求旅行社行業必須暫停各種經營活動,這也意味著旅行社無法正常經營,旅行社與旅游者及履行輔助人之間所簽訂的合同亦無法正常履行。至此,本次疫情的爆發,可認定為不可抗力。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無論哪方主張解除合同均不涉及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只涉及旅游者已交團費的退款問題。
《旅游法》第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中都作出了相關規定,原國家旅游局發布的團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也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法律工作者還給消費者劃出兩個“重點”問題:
一是于旅游者而言,要注意到因不可抗力解除的合同,雙方均無過錯,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重大損失,應依據公平原則分擔,如果旅行社能夠就費用已經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回舉證證明,那么旅游者已經交納的團費雖然能退但并非全退。因此,旅游者應客觀、理性地依據合同約定、法律規定和相關企業的退費政策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是在交通退費方面要注意2020年1月24日前后鐵路及民航退票所產生的手續費問題。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民航局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0時起,此前已購買民航機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銷售代理機構應免費辦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此前,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也決定,自2020年1月24日0時起,此前在車站、12306網站等各渠道已購買全國鐵路火車票的旅客,自愿改變行程需退票的,鐵路部門均不收取退票手續費,購買鐵路乘意險的一同辦理。這也就意味著,在2020年1月24日這個時間節點之后,鐵路和航空的退票不收取任何手續費,但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旅游者因退票產生的手續費不再補退。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按照旅游市場的通行做法,很多旅行社在設計旅行線路時,已經通過簽訂包機或包列運輸合同提前鎖定航班或鐵路座位,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前,旅行社已經實際發生了交通費的支出。因包機和包列的特定性,其所產生的費用不屬于正班飛機或者正班列車的免費退票范圍。如果是提前預訂的國際航班,可能會因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問題而無法退還,對于外航無法退還的費用,旅行社應做好向旅游者的解釋工作。